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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理念及配置(下)

  
  七、小结:对本文观点的验证

  
  (一)对本案判决的评论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归责原则的种类,而确定归责原则的关键在于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

  
  本案中,引发受害人张霞损害的是当事人的过错、还是作业本身的危险?

  
  有关部门规定,10千伏高压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米。3米,就是最佳预防的点,我们可以推定,如果这一点的确定是适当的话,那么在这一点上,预防的投入与损害发生的概率之间实现了边际的平衡,多一点过多,少一点不足。这一点,也是确定过错的点。这意味着,如果高压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小于3米,则投入预防不足,存在着可归责的过错。如果这一距离大于3米,则预防已经足够,行为人应当没有过错,进入了自由行动的安全区。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电力公司的高压线本来离被告王天志房屋的垂直距离大于4米。说明电力公司已经投入了足够的预防,不存在过错。因此损害的发生与其预防不足无关。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判断,电力公司不承担过错责任。如果维持这一垂直距离,依然发生了损害,则属于高压线本身危险造成的损害。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应当由于电力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是,上述两种情况都不是本案发生的原因。本案发生的原因是,被告王天志将平顶房加层为三层半楼房。这一行为使得东边间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线之间最近距离缩短为约40厘米。正是这一行为,造成了张霞的损害。被告王天志的行为是造成张霞损害的直接原因。被告王天志的行为,不仅不是预防损害的发生,反而促成了损害的发生。此种行为,如果不是故意的话,也是重大过失。可见,是王天志的过错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因此应当由王天志对张霞承担过错责任。

  
  值得讨论的是,除了王天志的行为外,损害的造成还有没有其他原因。尤其是,张霞的监护人存在不存在监护的过错。讨论这一问题,需要确定监护人的行为标准的点。本案缺少这方面的事实介绍,但我们可以推测,张霞到舅舅王天志家过暑假,其监护人应当怎样监护才不具有过错?张霞已经14岁,在自己的舅舅家里。从经验来看,这种情况下,不能对父母有太多的苛求。如果认定此时监护人存在过错,那么,监护人将不知道如何才能够避免责任。

  
  从这样的分析来看,一、二审法院以过错来配置王天志及电力公司的责任,值得赞同。但是不该让张霞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至于再审法院的处理,则提供了反思的例证。在这样的归责配置下,电力公司将无所适从,不知道怎样才能够避免责任。同时,对王天志却是一种纵容。

  
  这就是归责原则配置的价值。

  
  (二)本文观点的简单总结

  
  侵权损害发生后,损害后果的归属无非有以下几种情况:由受害人自己承担、由加害人承担以及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法律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何种情况下,应当出现何种后果。何种情况下、何种后果的出现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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