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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理念及配置(下)

  
  (三)过错责任存在安全区,无过错责任则没有安全区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责任人是因为有过错而承担责任,此即有过错才有责任。行为人要想避免责任,就需要投入成本提高注意程度。行为人只要投入了适当的预防成本,则可以使自己停留在过错门槛一边的安全区。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责任人并没有过错,损害是因为危险本身造成的。责任人只要从事该危险作业,就可能会有损害的发生。换言之,危险作业本身导致的一定概率的损失,是从事危险作业必然的代价。行为人承担危险责任,是从事该种危险作业的成本。行为人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自己的损失。

  
  当然,因危险本身发生损害,如果投入足够的预防,损害发生也许可以减小到很低的概率。但是,第一,尽管是很低的概率,但损害依然可能发生;第二,为了使危险本身发生损害的概率降到很低,需要投入过高的成本,从而使得避免损害发生的成本,反高于损害发生以后付出的成本。这样的结果,与人类基本行为方式是违背的,要求具体民事主体付出过高成本,可能的结果就是导致危险作业被放弃。而危险作业的存在,本身是社会所需要的。

  
  (四)在民事责任法上,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后果的严重性存在差异。过错责任往往要重于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往往还会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其原因就在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理念上的差异。过错责任具有道德贬抑性,危险责任不是对不法行为所负责任,危险责任的根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5]因此,危险责任不具有非难性。因为法律不能一面允许,同时一面非难,一面赞同,同时一面反对。危险责任不能与过失责任放置在一个分数上去量定。正因为这样的原因,危险责任多有一定最高金额的限制,而且受害人不能请求慰籍金,由此可以推知,依法律判断,危险责任应从轻斟酌。[6]

  
  五、公平责任原则的归责理念

  
  (一)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利益平衡器,有助于舒缓社会的紧张关系

  
  1、公平责任原则的现行法基础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理解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让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有违公平时,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具有独立的价值

  
  与过错责任原则针对过错而具有的道德贬抑性、与无过错责任针对危险而具有的分散风险性不同,公平责任原则起着利益平衡器和舒缓社会关系的作用。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过错、也无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场合,不存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也不存在危险责任归责所针对的特定风险,但是损害依然发生了。此时,如果让一方当事人单独承担损失,则与民法公平原则相悖,也会导致社会关系紧张。而公平责任原则将损失合理分担到双方当事人身上,使得利益实现了平衡、紧张的社会关系得到舒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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