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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理念及配置(上)

  
  (1)不可抗力

  
  危险作业本身具有的危险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在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场合,危险作业和无危险作业是没有区别的。比如,严重的雪灾可以使高压电线杆倒塌造成损害,也可以使大树折断造成损失,如果大树的所有人因不可抗力可以免责,高压线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当可以免责。

  
  (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危险作业人不承担责任。因为在受害人故意的场合,并不是危险作业本身的危险造成的损失,如果让危险作业人承担责任,则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理念相违背。在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危险作业与任何无危险的作业没有任何区别。一个高速行驶的列车和一棵静止不动的大树没有任何区别。

  
  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属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的情形。

  
  (3)受害人从事犯罪行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造成损失

  
  受害人从事犯罪行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造成损失,说明并非危险作业本身造成的损失。此点与前两点的情况相同,只不过受害人的行为同时具有刑法、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上的不法性。

  
  另一方面,《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3条第3、4项规定的情形,不单单危险作业所独有。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曾认为,行使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被侵害人不得主张自己具有不法之情事,而请求加害人赔偿。此乃因请求人一方既有不法之情事,已为法律所不容于先,如仍许其请求他方赔偿其损害,无异助长请求人一方不法原因事实之发生及扩大,自为法律所不许。[19]在任何场合,因受害人从事犯罪行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行为造成的损失,都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围绕危险作业发生损害的场合,也不应当由危险作业人承担责任。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523节、第524A节分别规定了原告自甘风险及原告的异常敏感特性均可以免除被告的严格责任。第524节规定,原告明知且不合常理地使自己遭受异常危险活动之害,被告可以主张免除自己的严格责任。而一般过失不构成被告的免责事由。

  
  3、无过错责任可以适用过错相抵

  
  无过错责任是否可以适用过错相抵,向有疑义。如果采结果责任说,无过错责任是结果责任,那么就不能考虑过错。但是,如果将无过错责任界定为没有过错时承担的责任,或者说是针对危险作业本身引发损失承担的责任,那么存在过错相抵是可以的。即,如果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过失和危险本身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危险作业人只承担作业本身引发的损失。受害人要为自己的过错负上责任。从受害人角度分析,是受害人一方的过错责任;从危险作业人角度分析,则属于过错相抵。[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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