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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理念及配置(上)

  
  在过错责任的背景下,假设过错的标准是明确的、或者尽管不明确但却是人们可以感知的,那么,每个行为人都会面临着一个选择,选择在门槛这边还是选择在门槛的那头。假设民事主体都愿意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那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过错的门槛效应有助于民事主体选择投入适当的预防成本,而不愿意承担事故的责任。

  
  因此,过错责任有助于激励人们投入适当的预防,从而使得事故以适当的概率发生。当然,过错标准的确定,会影响到人们的选择。可见,适当的过错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3、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经济发展

  
  经济的活力来源于行为的自由,过错责任原则与经济活力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才有责任。在具体的情境下,只要行为人投入适当的预防,就为自己争得了自由的空间。可以尽情发挥想象和创造,而无需担心责任。

  
  4、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社会道德的维护

  
  过和错,皆具有道德的贬抑性。要求行为人投入成本进行适当的预防具有正当性,那么,没有进行适当的预防则不具有正当性。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之所以具有正当性,是因为行为人有过或者错了。而过或者错之所在,在于没有投入适当的预防。

  
  5、过错责任承担的另一个正当性

  
  在过错责任的情境下,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必须让行为人明白,怎样才能够避免责任。换言之,承担责任是因为错了,那么需要告诉行为人,怎样是对的、怎样才可以避免责任。行为人只要没有过错,就可以避免责任。

  
  (三)简单的小结

  
  既然,过错是针对过错来归责的,而因过错让行为人承担责任具有一般的正当性;如果侵权结果是因为行为人过错发生的,同时,该侵权结果可以因为没有过错而避免,那么,该侵权行为就应当采过错归责。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理念

  
  (一)无过错责任针对无过错(危险)而归责

  
  1、无过错责任的现行法根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是我国现行法上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根据。据此,仅仅有第106条第3款本身并不足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还需要另有具体“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才会有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即是具体“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又是对《民法通则》第123条适用情况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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