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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理念及配置(上)

  
  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为了防止100元的自行车不丢,人们一般最多也只买20元的两把锁。买三把锁的人很少,买十把锁的人几乎没有,尽管,装10把锁来保护一个自行车,自行车会更安全、丢失的可能性会更小,但我们依然不能将其称为绝对保险。

  
  那么,人们为什么不这样做呢?

  
  随着预防投入的逐步增加,自行车丢失的概率在逐渐降低,但是,这种降低的幅度在递减。相反,预防的成本在增加。二者的此消彼长,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为了防止100元的自行车不丢失,可能需要110元的预防成本。这样,一方面,由于无法做到绝对保险,带锁的自行车一旦丢失,总的损失将是210元。另一方面,为了保护100元的利益,投入了110元的保护措施,是不合算的,这可以被称为过度预防。俗语所谓,鼻子比脸都大,就是这个意思。

  
  第五,存在一个最佳的预防。

  
  既然,不预防事故肯定会发生;而过度预防又不合算,而预防的投入是渐进的,那么,就存在着一个最佳的预防。在最佳预防的点上,投入的预防成本既可以保证自行车不那么容易丢,又不至于使得鼻子比脸大。用经济学的术语来描述,就是投入的边际成本等于投入的边际收入。也就是说,预防成本的增加以及因此导致的事故发生概率下降以致于事故损失的减少,二者此消彼长的关系达到了一个点,在这样的点上,多投一点再不会有收益;多一点过多,少一点不足。

  
  第六,而这一最佳预防的点,就是过错的标准。

  
  我们可以用上述的思想来说明过错。

  
  过错的一般表述是,应当做而没有做。而应当做就是为了使得事故不发生而应当做。这样,过错和预防的观念就联系了起来,从而使得预防的思想可以用来说明过错,或者说,过错的思考可以转化为预防的思考。

  
  在每一个具体过错认定过程中,都会有一个点,在这个点的两边,分别是过错的有和过错的无。而过错的有,意味着行为人在事故发生的预防方面,做得不够;在过错的无这边,行为人在事故发生的预防方面,做的足够了。相应的,在过错的有这边,行为人要承担事故的责任;在过错的无这边,行为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在过错存在、行为人承担事故责任时,行为人要承担的还包括已经投入的预防成本。而在过错不存在、行为人不承担事故责任时,行为人承担的只是事故的预防成本。经验告诉我们,前者往往远远大于后者。

  
  这样,过错责任,意味着存在一个门槛。在门槛的一边,属于行为人行为自由的安全区;跨越门槛则意味着成本的突然增加。

  
  2、过错责任有助于激励民事主体采取适当的预防

  
  侵权事故的发生,无论对社会整体、还是对事故关系人,都是一种悲剧。绝大多数事故都可以通过事前的预防投入避免或者减轻;但是,投入成本预防一个事故的发生需要激励。因此,要求或者激励行为人投入成本对侵权事故加以预防,具有正当性。责任就是一种激励手段。责任的施加是外部性内化的过程。外部性内化使得社会成本变成了行为人的私人成本,从而可能对行为人产生行为的激励。在事故的发生取决于一方当事人时一方的过错责任,以及事故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时双方的过错责任,有助于激励民事主体投入成本进行适当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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