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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理念及配置(上)

  
  第一,有过错就有责任

  
  不考虑侵权行为其他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对责任的限制,换言之,假定其他要件皆构成,同时没有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只要有过错,就会有责任的存在。过错的存在,是责任存在的前提。

  
  第二,有过错才有责任

  
  有过错才有责任,意味着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其他要件构成,如果过错不存在,则不能给行为人施加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过失为归责之最后界限,[5]过错责任实际上是民事主体的护身符。一个人只要确保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确保自己没有责任。这意味着,存在着一个由行为人自我选择的安全区。

  
  (二)过错为何成为责任的一般性正当理由

  
  在各国法上,过错责任皆是侵权行为主要的归责原则。那么,需要讨论的是,过错责任何以成为责任的一般性正当理由。此一问题,讨论颇多。笔者仅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加以分析。

  
  1、过错责任原则的门槛效应

  
  一个侵权事故发生后,会造成相应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但是事故发生后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往往并非是该事故的全部损失。

  
  假设一辆新自行车价值100元。自行车如果丢失,则会造成100元的损失。但是,为了防止自行车不丢,人们往往会买一把锁,假设锁的价值是10元。一个新自行车加一把锁,并不能确保它不丢失,只是丢失的可能性下降了。但是,尽管丢失的可能性下降,但自行车仍然丢失后,损失的就不单单是自行车的100元,而是自行车的100元加锁的10元,共计是110元。为了让自行车更保险些,有人就会买两把锁。的确,两把锁锁上的自行车,丢失的可能性会进一步下降。但是,一旦自行车丢失,损失将是120元。

  
  这一例子具有普遍的代表意义。比如,为了防止家里不被失窃,人们会花钱安装防盗门,有些人甚至会雇佣保安。为了防止不得病,人们会随春夏秋冬的季节变换而更换不同的衣服。人们会饭前便后洗手,而洗手的频率会随着某种疾病传染危险的高低而调整。比如,在非典期间,人们洗手的频率明显高于平时。为了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医院会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为了防止产品事故不发生,生产厂商会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为了防止交通事故不发生,会要求行人和司机各行其道。

  
  这一例子有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一个事故发生后,除了相应人身或财产本身的损失外,损失还包括因此投入的预防成本。即,事故的总成本包括100元的自行车和10元或者20元的锁钱。

  
  第二,事故的不发生,也是有成本的。

  
  为了防止自行车丢失,必须投入10元或者20元的锁。换言之,因为投入10元或者20元的锁,自行车才没有丢失。如果没有锁,自行车一般更容易丢失。

  
  第三,投入预防,只是使事故的发生以概率来下降。

  
  锁是防止自行车丢失的预防成本。但是,有锁并不意味着自行车肯定丢不了。如果没有锁的自行车一般都会丢的话,加了锁的自行车相对而言保险一些,加了两把锁的自行车比一把锁的自行车更保险些。

  
  这说明,随着锁的增加,自行车丢失的可能性在降低。

  
  第四,预防投入是可以变化的。随着锁的增加,自行车丢失的可能性在降低。但是,随着预防投入的递增,损失发生概率的下降会递减。完全杜绝事故,并非是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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