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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在美国法上的适用


  作为占有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按约应在每月30日向被告支27940美元,直至1992年7月29日。但截止至诉至法院时U.S.A. Inns 实际支付了31次债务,总计19万2千零8美元。之后U.S.A. Inns申请破产,在申请破产前的90天内原告U.S.A. Inns向被告偿还的债务数额总计为63000美元。之后,U.S.A. Inns认为按照破产法这属于优先转移的财产,遂向破产法院申请司法裁判,要求撤销之前转移的63000美元。然而,被告United Savings认为这笔款项属于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支出,按照《美国法典》547(c)(2)条,它应该属于优先转移规定的例外情况,故原告对其不具有撤销权。

  证据:

  被告提出的一份证据为United Savings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Benage先生的证供。Benage先生证实在存款和贷款行业有这样一个惯例,那就是虽然顾客没有按时归还全部欠款,但只要他还了其中的一部分,贷款机构都会继续与他的交易。Benage先生还证实节约监督局要求United Savings 在与未按时付清全部债款的顾客交易时仍要遵循全行业协议。事实上所以8-10%的United Savings的顾客都像U.S.A. Inns 一样,没有按时还清全部贷款,但United Savings仍与他们继续进行往来。所以Benage先生认为United Savings 和U.S.A. Inns之间的交易符合存款与贷款行业处理不良贷款这类事务的一般规则。

  法庭意见:

  (1) 破产法院:该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满足界定“正常经营活动”的前两个条件,但却不足以界定第三个条件,被告提出的证据只能证明该行业一般怎样处理其它未还清贷款的账户,却未能举出客观的证据证明其行业的一般的交易标准。

  (2) 联邦地方法院:该法院在对第八巡回法庭之前审理过的一个相似的案例(Lovett v. St. Johnsbury Trucking)进行解释后,提出了两个问题:1)被告是否一定要针对第三个条件举出证据;2)此案中被告出示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第三个条件的满足。对于第一个问题,联邦法院认为之前的判例没有要求被告针对第三个条件举出特别的证据;对于第二个问题,该法院比较之前判例中辩词后,认为被告United Savings提出的在存款与贷款行业处理其他未付清贷款的账户的证词,足以证明第三个条件的满足。

  (3) 第八巡回法庭:该庭首先采纳了第六巡回法庭在审理Logan v. Basic Distribution Corp. (In re Fred Hawes Organization,〔*835〕 Inc.)一案中的分析,即认为三个条件都应该满足,否则国会立法时列出的第三个条件就失去了效果。其次该庭认为对于第三个条件被告应给出客观的证明。那么采用何种证据呢?对此该庭继承了第六巡回法庭在Logan一案中的意见,认为对于第三个条件的满足必须举出相关行业的客观证据。即如果行为对于相似情况下的交易行为来说显得极为异常,才能被排除在“正常经营活动”之外。另外该庭认为这样的结论是符合国会的立法意图的,即否定在债务人即将破产前,债务人或债权人做出的异常行为。所以在此案中Benage先生的证供正是一种客观证据,证明了处于相似交易情况下行为的一般方式,所以被告的证据满足“正常经营”的三个条件,理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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