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产法院和地区法院:原告支付25万美元的行为不符合“正常经营活动”的要求,所以对此财产仍能优先转移。
(2) 第八巡回法庭:之前的判决只关注合同上的交易规则,却没有关注实际的交易规则。而对“正常经营活动”这一例外条款的判定应关注的是特定的真实的行为。该法庭认为如果被告在破产申请日前的90天内付款的时间间隔与之前的行为、方式、时间间隔一致,则足以证明他满足正常经营的第二个条件。
小结:
从此案中可以看出,要满足第二个条件必需举证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交易从始自终具有一致性。其中有两点需要注意:(1)这种行为是实际交易进程中表现的一贯行为,可以从行为表现、行为方式、时间间隔几方面考察,而不应该理解为合同中约定的应然行为模式;(2)对此条件的证明范围只限于当事人之间。
2. 对于第三个条件
针对第三个条件,怎样才算是“正常的交易规则”呢,国会的立法中并不没有明确说明,各个法庭在判案时也对证明此条需要何种证据而意见不一。
有法官认为,被告人只需要证明财产的转移在行业内被公认为是正常的即可,但并不需要证明行业内惯用的一套标准的存在。接下来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做上述分析时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哪个行业的标准呢?例如在Tolona Pizza一案中,债务人(Tolona Pizza),一个批萨生产商,接受债权人提供的香肠作为其生产原料。在审理此案中Posner法官提出疑问:对于判断正常的交易规则来说,是应该看香肠提供商与批萨生产商之间的交易呢,还是要看香肠提供商与所有客户之间的交易呢?
案例:Lovett v. St. Johnsbury Trucking
案情提要:前已述
法庭意见:
(1) 破产法院和地区法院:上述两法院认为只要满足了前两个条件,第三个条件自然就得到满足,所以单独对第三个条件进行判定。
(2) 第八巡回法庭:被告提供了两位官员的证供,说明迟延支付在卡车运输行业是普遍现象。也就是说被告在原告履次迟延支付的情况下仍与其进行交易,是符合该行业的一般交易规则的。基于此,该庭认为第三个条件得以满足。
案例:Jones v. United Savings & Loan Ass,n
案情提要:
原告(债务人):U.S.A. Inns;
被告(债权人):United Sav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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