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制度在美国法上的适用
——“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
严之
【摘要】我国《
物权法》第
189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第
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其中,该款并没有对“正常经营活动”进行界定。本文援引《美国法典》的规定及相关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的梳理,以期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浮动抵押;正常经营活动;美国法典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迈向21世纪的今天,我国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扩大,企业作为最重要的融资主体,以其整体财产作为抵押来担保企业债务已成为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现象,也体现了担保物权的发展方向。所以我国《
物权法》开始出现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如何基于我国的实际,借鉴美国成熟的浮动抵押制度,来促进我国抵押制度的发展,正是本文讨论的目的所在。
我国《
物权法》第
189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第
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其中,该款并没有对“正常经营活动”进行界定。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抵押标的权利,但并非等同于其可以不顾抵押权人的利益任意妄为,而是应将这种自由处分限定在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中,以正常经营活动作为平衡抵押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分界点。因此,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美国法上的相关规定
《美国法典》547(c)(2)对“正常经营”的界定需满足三个条件:(1)财产的转移是为了支付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正常经营活动或财政事务所形成的债务;(2)财产的转移是当事人之间的正常经营活动;(3)财产的转移必须遵循正常的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