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1日,安徽H公司收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寄来的开庭传票,要在2004年12月7日开庭审理本案。安徽H公司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宝山区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并非基于异议人的异议,因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是“被异议人昂立公司与亿弘公司为宝山区法院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设立虚假担保,请求宝山区法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宝山区法院在承认异议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的同时,却以亿弘公司“实际经营地在上海浦东新区软件园”为由,将本案移送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其实质上是仍坚持承认被异议人昂立公司虚设担保、强争管辖权的错误做法,同时还采用移送管辖的手段,置对本案确无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于两难境地,即“应当受理”又“不得再自行移送”。为此,安徽H公司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将本案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后,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时阜阳市基层法院级别管辖标的仅为40万)。
让人振奋的是,2004年12月5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裁定:认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因被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法裁定由本院处理此案,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至此,笔者不能不说上海市的法院特别是浦东新区法院的文明执法程度着实让人感动。期间,笔者曾为此案写过一篇《上海,我的爱对您说》,拙作的发表也引起了上海市有关方面特别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2005年4月15日,笔者应约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交流、探讨。
此后,笔者又写了一篇《一份奇怪的担保函引发的管辖权之争》发在网上。不久,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其维持宝山区法院将案件移送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裁定,准备将案件移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但由于本案原告昂立公司撤诉,使本案不了了之。
2007年12月,安徽H公司又收到上海徐汇区法院送达的上海复旦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复旦公司”)的诉状,其中所诉第一被告竟为上海昂立公司、第二被告为安徽H公司,上海复旦公司将上海昂立公司列为被告的理由居然是“原告多次向第二被告催讨(货款),第二被告以已被第一被告派人领取为由,拒不付款。”尽管安徽H公司也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声明自己与上海昂立公司没有任何联系,但徐汇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均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