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商标法的价值定位

  

  我国《商标法》将“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第二立法目标,然而“商标专用权”之表述不甚科学,应采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表述。


  

  首先,商标专用权针对的是注册商标,然而我国《商标法》已经开始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用“保护商标专用权”概括我国现行《商标法》并不全面。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可能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我国在2001年修订《商标法》时,按照《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以及TRIPS协定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对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护,[40]另外增加了第31条规定,对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一定的保护。[41]因此,如果说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我国《商标法》只是保护注册商标,那么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后,《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已经突破了这种限制,延及到了部分未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立法宗旨中仍然固守“保护商标专用权”,认为仅仅对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显然没有反映我国商标法最新发展趋势。学界一般认为应当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郑成思先生曾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反对未经许可‘搭便车’。所以注册和未注册的,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讲,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应该管起来。未注册商标只要它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信誉就应保护”。[42]另外,商标这个汪洋大海,主要是由未注册商标组成的,商标保护的主战场应该是未注册商标,只有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保护,才是从形式正义走向了实质正义。[43]《商标法》作为调整商标利益关系的主要法律,不应当只调整作为商标海洋中一小部分的注册商标,而应更多地关注作为主体部分的未注册商标。


  

  其次,即使对注册商标而言,要保护的也不仅仅是“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的利益非常广泛,除了商标使用权外,还包括禁用权、标记权、续展权、处分权和商标异议权等。[44]虽然“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中最重要的部分,但用它来取代整个商标权确实是不科学的。


  

  最后,“商标专用权” 是针对注册商标权利人和独占被许可人而言的,但商标权的主体除这两者之外,还包括普通被许可人和排他被许可人等。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不能涵盖普通被许可人和排他被许可人对商标所享有的利益。


  

  将“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商标法》立法目的,不科学不合理,应改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商标权人利益”这种表述方式,一方面符合国际上通行的说法,另一方面也具有较强的包容性,既包括了商标专用权,也涵盖了其他权利,既涉及注册商标权利人,也为保护未注册商标提供了空间,既涵盖了商标所有人,也囊括了商标被许可人。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修订“商标法”时,用“商标权”取代“商标专用权”,其缘由亦在于此。[45]


  

  由于“加强商标管理”已不符合《商标法》的时代需要,应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商标法》第一价值目标,并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取代“保护商标专用权”,同时应承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地位,因此,笔者建议将我国《商标法》第1条修改为“为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