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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风不如自己掌舵:删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请三思后行

  
  (六)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包括职工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职工自身伤害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职工无法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任何赔偿。

  
  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

  
  意见稿删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规定的理由还有“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但又表示“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前后表述陷入矛盾,而“实践中侵权人偿付能力不济,受害人难以从侵权人得到赔偿”的状况却无法掩饰和回避,故此,笔者也借用征求意见的原话来表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

  
  三、征求意见认为“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笔者认为社会保险作为职工社会保障性待遇,应不同于商业保险,其应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认定范围和提高待遇幅度。2004年条例制定时也充分考虑到机动车车辆增多,机动车事故日益频繁多发,因此把“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作为工伤认定。就目前来讲,机动车车辆增多,机动车事故日益频繁多发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变,而是更加突出,在此情况下,将其删除,回归到2004年1月1日前的状态,笔者不对是否倒退进行论证,要问的只是:是否差强人意?

  
  四、又说“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那反问“是否操作难度大就不操作,争议繁多就干脆舍弃”?实践中对将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而排除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做法存在争议,而对于此争议,“不考虑将上班途中受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意见,而相反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删除的做法,是否存在民意被强奸?

  
  五、至于国外的做法,不能得出“因为国外大部分这么做了,所以这样做是对的”的结论,在笔者看来,对于此,外国的做法唾弃大于借鉴,与其回过头去跟风,还不如自己掌舵,让他们跟咱们的风!

【作者简介】
林建平,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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