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实质意义上的产业政策最初源于发达国家对基础设施等产业的扶持政策,如美国19世纪的铁路产业政策,嗣后在实施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达到极致,成为其经济政策的核心部分。形式意义上的产业政策则起源于日本,是作为政府实现赶超目标的工具加以推行的。产业政策在性质上表现为很不相同的类型。相比较而言,反垄断法有较为确定的内涵与作用机制。协调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关键在于要寻找与反垄断法实施相匹配的产业政策。由于国家的经济政策是统一的,因此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具备进行有效协调的制度基础。就我国而言,由于政府在反垄断立法与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主导地位[10]以及考虑到所处的特定政治、经济、社会和制度背景,政府要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和建构竞争秩序势必面临更多问题:作为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体,政府必须在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中发挥主导作用,推行自上而下的变革;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竞争的参与者,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实施赶超战略;作为有限理性者,政府又必须放弃计划经济中的种种做法,充分尊重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公权力的行使和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持谨慎态度。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不是对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的简单回应,而是作为政府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的重要一环而存在的,是政府探索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的法律尝试。产业政策的相关立法也是如此。但遗憾的是,我国反垄断立法远远滞后于产业政策的发展。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完善程度看,1980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就明确提出了开展竞争、反对垄断的具体要求。但时至今日,我国反垄断法在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0余年后仍未能出台,反垄断法律规范目前仅限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一些产业法中的零星规定,反垄断法远没达到体系化的要求。而产业政策尽管在1986年才首次被政府正式表述于正式文件中,但在以后短短的数年间,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国产业政策大纲》、《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以及汽车等专项产业政策,这表明产业政策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就开始成为一种成体系的经济政策。
其次,从政府的实际作为看,我国从来不缺少实质意义上的产业政策。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就把农业、轻工业、重工业的比例列为当时要解决的核心经济问题之一。但总体而言,新中国成立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政府关注的产业政策问题主要限于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领域。只是在日本、韩国等国的产业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后,国内才逐渐达成以下共识:产业结构政策的修订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产业组织政策也是产业政策的一部分;企业是经济活动的细胞,产业结构政策也要重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11]即便如此,竞争政策在我国的产业组织政策中也没有获得优势地位。这一方面体现在对我国反垄断法立法时机的争论上——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企业是否已经达到需要反垄断法加以规制的经济规模仍是人们讨论反垄断立法必要性时的焦点问题之一;另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面临国有企业改造、应对国际竞争和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多重压力下,由政府推动产业重组,组建大集团、大企业等行为成为应对压力的主要措施。有些举措不仅没有促进竞争,甚至还打破了一些行业已经形成的竞争格局。例如,在国家实施石油、石化产业政策的过程中,新组建的大企业集团借机迫使大量民营加油站易主从而在零售终端领域实现了石油、石化企业纵向一体化的垄断格局。但不可否认,我国政府在实施产业组织政策的时候,也有很多促进竞争的措施。例如,就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行业而言,在我国电信行业,为打破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就先后进行了扶植中国联通公司、实现邮电分离、政企分开、分拆中国电信公司等颇具市场化色彩的改革;在我国电力行业,目前也已经实现了垂直一体化垄断向集资办电厂、分拆国家电力公司、厂网分离、电力竞价上网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