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反垄断法以恢复、维护市场机制良性运行为主要作用机制,但它也部分兼容了竞争政策以外的其他经济政策。例如,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可以被认为是保护性贸易政策在反垄断法领域中的延伸;中小企业卡特尔豁免、适用除外等制度体现了产业政策的要求或者说是为产业政策适用预留的空间,等等。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的回应是协调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冲突的重要途径。
三、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用
由于产业政策在性质上表现为很不相同的若干类型,因此,探讨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就需要根据产业政策的不同分别进行。同时,又由于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产生的影响不仅取决于产业政策自身的目的、功能和作用机制,也取决于产业政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因此,在探讨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时还需要将不同类型的产业政策与其所可能运用的具体措施结合起来。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都可能服务于多元的政策目标,为了简化问题,下文仅从经济效益角度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功能性产业政策旨在弥补市场失灵,总体上对反垄断法的实施应该起促进作用。其原因在于:功能性的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作用机制具有同质性,都是对市场失灵的矫正。其中前者主要是对市场不普遍的矫正,即由政府对投资周期长、风险大、企业可能不愿进入的行业如基础产业进行直接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促进这些产业发展。反垄断法主要是对市场不完全的矫正,即市场存在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时才进行干预。功能性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配合能起到互补和相得益彰的作用,特别是能够保证竞争性产业和自然垄断产业、基础产业之间协调、均衡发展,避免因基础设施等产业的发展不足对竞争性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
实现赶超目标的产业政策的效用较为复杂。为避免讨论问题的重复,这里将它限于不存在市场失灵但需要加快发展的产业,如政府扶持的某些支柱产业。政府为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可能采取诱导手段(诱导性产业政策) ,也可能采取强制手段(强制性产业政策) 。前者如政府通过采取财政、税收、信贷、政府采购、股票、债券发行、外资引进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或便利等方式促进特定产业发展;后者如政府通过项目审批、行政命令、市场准入限制、价格管制等方式进行直接干预。诱导性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用表现为:由于这种产业政策具有普适性,进入特定行业的企业都可以享有同样的优惠措施,这样,通过市场机制,企业在新的激励条件下根据预期的盈利水平自主决定进入还是退出该产业。根据利润平均化的经济学原理,该产业最终将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上与其他产业形成新的均衡。因而,诱导性产业政策仅仅改变了不同产业之间的激励条件,市场机制仍是其发挥作用的基础机制。该产业政策必然同样要求营业自由、信息畅通、公平竞争,并且可以与反垄断法服务于统一的政策目标,如提升经济效益。但是,由于诱导性产业政策改变了不同产业间的资源配置状况,它的作用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对特定产业进行扶持的正确与否以及政府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会不会产生寻租成本。在决策失误、管制俘获等情况下实施这一产业政策虽然并不会与反垄断法产生直接冲突,但由于其扭曲了市场价格、浪费了社会资源,从而会对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产生减损效应。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日本在官僚体制下为保住预算而超出实际需要大兴土木,造成极大的财政资金浪费,并削弱、延缓了服务业、软件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