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
叶卫平
【摘要】 产业政策与
反垄断法虽然都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方式,但两者干预经济的深度、广度及基本理念都是不同的。不同类型的产业政策会对
反垄断法的实施产生不同的效用。我国目前过于扩张的产业政策不仅延缓了反垄断立法进程,而且势必影响未来
反垄断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作用。为避免
反垄断法的边缘化,必须寻找与我国反垄断法相匹配的产业政策,必须妥善界定产业政策与
反垄断法在国家法与政策体系中各自的作用范围以及两者的主次关系。
【关键词】产业政策;
反垄断法;市场机制;政府干预;实施效用
【全文】
2006年在我国产业组织立法领域有以下两件事比较引人注目:一是反垄断法在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0余年后终于在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起了人们的热烈讨论;二是12月5日国务院转发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要求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以保证国有资本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绝对控制地位。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过遏制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进行此项立法标志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而《指导意见》不仅仅是对国有资本流向的新要求,也是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宣示与调整。推动企业重组并保证国有经济成分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地位是运用“政府之手”干预经济的典型表现。《指导意见》的内容和价值考量与正在进行中的反垄断立法有什么关联?“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如何协调兼顾? 我国现有产业政策对将来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此种种,在反垄断立法进程加快后就成为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产业政策的内涵与基本作用机制
产业政策如何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取决于两者关系的性质。如果两者是相容关系,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将服务于共同的目标,形成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合力;如果两者是相斥关系,则可能发生冲突或作用力相互抵消等情形。因此,探讨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首先必须厘清两者各自的内涵、价值取向、施行措施和作用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