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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法角度谈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4、对慈善捐款的税收优惠制度。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有赖于经济利益的驱动。美国政府的税收政策对于慈善组织和向慈善组织捐助的机构和个人都给予不同程度的免税资格。另外,个人或公司向慈善组织捐款捐物,可以抵消一部分收入所得税。10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也有规定,社会福利人为避免事业经营困难,可以从事营利(收益)事业,并获豁免纳税待遇。经济学家梁小民指出:捐赠与纳税两者并无矛盾。捐赠是用于帮助弱势地位的人,出于社会公益目的;而纳税形成的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功能也是用于社会公益。为了推动我国捐赠事业的发展,我们应该在《遗产继承法》、《税收法》中设立关于慈善捐款的保护条例,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优惠措施来保护捐赠人的积极性。对于企业捐赠,提高税前扣除比例是一个重要的促进机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3%比例太低,对企业公益捐赠的积极性无疑是一种打击。

  
  中国的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基尼指数来衡量,中国的基尼指数从1992年的0.31扩大到2000年的0.43,再到2002年了0.454,2008年已经达到了0.5,大大超过了国际警戒线。弱势群体的困境长期得不到改善,就必然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不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持续发展自然不可能实现。我们要通过保护弱势群体以实现社会正义,减弱社会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公正的意义上实现社会整体平等。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我国的许多法律部门都可以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来发挥作用,税法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一方面体现在税收的减免上,另一方面体现在从强势群体的收入中转移一部分财富到弱势群体中去。由于税收的财政职能,税收的社会政策性和社会公平性,税法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上将能发挥更加直接、有效、全面的作用。

【注释】 张敏杰著:《中国弱势群体研究》,长春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4页。
沈红:《中国贫困状况与贫困形势分析》,社科院贫困问题研究的课题报告。
覃有土、韩桂君:《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
谢旭人:《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http://czzz.mof.gov.cn/czzz/zhongguocaizhengzazhishe_daohanglanmu/
zhongguocaizhengzazhishe_kanwudaodu/
zhongguocaizhengzazhishe_zhongguocaizheng/
333/23568/355/200905/t20090512_141495.html
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李富永:《富豪真的愿意缺位慈善事业?》,载《中国工商时报》,200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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