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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法角度谈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二、目前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乏力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为维持其生存和发展,为提供国家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财力、物力,凭借国家的公共权力,要占有一部分的社会产品。国家要对弱势群体进行扶助,没有强大的财政能力作为后盾是不可能实现的。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性质的支出,在发达国家一般占财政支出的50%——60%,而我国2008年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性支出(含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2930.49亿元,只占总支出62427.03亿元的4.69%,只有他们的十分之一。[4]并非由于我国在保护和关爱弱势群体方面不如资产阶级政府,而是由于我国财政能力有限,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来源不稳定、不充分。再加上层出不穷的偷税、漏税、骗说现象,税收收入更得不到保障。

  
  1、个人所得税法平抑收入差距不力。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或者在中国境内无助所又不居住或者是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5]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在于平抑收入差距,使贫富差距不至于太大,使社会公平不至于严重失衡。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与个人纳税能力不能完全对应,难以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差距。2008年,中国存款总量达到373066.98亿元,人数不足20%的高收入阶层,控制着财富的80%,然而他们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个人所得税征缴总量的10%,而在所征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和薪金所得却占个税收入的60%以上,收入水平与纳税数量严重失衡。我国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从1981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来看,当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800元,而当时人平均月收入才几十元,800元起征点对于当时来说是合理的,没有多少人能达到月收入800元,交个人所得税的人比较少,个人所得税法也实现了“将富人口袋的钱给穷人”的目的。但是现在人们的收入大多数是在2000元以上,绝大部分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原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所长陈东琪也曾指出: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劫贫济富”的嫌疑。中低收入者成为了纳税人,弱势群体反倒成为了个税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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