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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道企业护线员的法律地位

  
  1.1.2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自助行为

  
  我国民法中并无自助行为的规定。但是自助行为作为自力救济的形式之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得到承认。“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条件下,采取适当手段对侵权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侵权有关的他人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并在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的保护方法。”[17]管道企业的护线员的自助行为是为保护自己利益而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当不法侵害针对管道企业时,护线员能否实施自助行为保护管道设施的安全,理论上有争议,通说认为行为人必须是为保护自己利益才构成自助行为,笔者认为管道企业护线员作为管道企业的职员,当管道设施遭遇不法侵害时,应该可以视为自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为一定的自助行为。

  
  1.2对于犯罪行为的自力救济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与民法上的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针对的是犯罪行为的侵害,管道企业的护线员在执行保护管道设施时,发现有侵害管道设施以及自己安全的犯罪行为时,采取反抗措施造成犯罪行为人损害的,可以因正当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紧急避险所作的规定,管道企业的护线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实施的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且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危害所造成的损害,否则即构成避险过当,不但不具有违法阻却性,反而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请求国家依法定的程序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恢复的手段。[18]自力救济是管道企业护线员在不得已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的暂时性措施,公力救济才是国家认可的、稳定的权利救济方式。其制度设计以避免强者欺负弱者和避免暴力冲突为目的,是现阶段最理想的纠纷解决以及惩治犯罪的机制。

  
  2.1刑事诉讼

  
  当管道企业护线员以及管道企业的合法权利收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护线员以及企业并不具有追诉和惩罚犯罪的权利,管道企业护线员必须通过专门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进行追诉。通过从报案、立案、审查起诉、审判,判决、执行等一系列程序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最终达到惩罚犯罪,保护护线员自身合法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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