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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道企业护线员的法律地位

  
  四、管道企业护线员权利的保护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侵害人,以捍卫受到侵犯的权利的权利保护制度”[13]。例如反击打孔盗油类型犯罪犯罪人的反抗行为以及追夺逃窜中的打孔盗油类型犯罪犯罪人所盗的赃物。“所谓自(私)力救济者,在刑法指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在民法上指自卫行为及自助行为,使之构成阻却违法原因,而规定刑法上不罚或民法上不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14]其实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一个概念,“只是民法从民事损害赔偿角度看,而刑法是从刑事处罚角度看”[15]。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即为民法上的自卫行为,但并不构成民法意义上自力救济的全部内容。当侵害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或者侵犯与防卫的法益上升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自力救济的方式也就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里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则构成刑法意义上自力救济的全部内容。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可以构成护线员责任的阻却事由。

  
  1.1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自力救济

  
  1.1.1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和措施,并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16]民法意义上的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管道企业护线员履行职责时,为避免自己或者企业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行为即可认为是正当防卫。详言之,管道企业护线员在履行职务时的正当防卫应具备五个条件:其一,必须有现实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存在,对护线员自己或者管道设施进行侵害的行为必须真实存在,不能是护线员假想的,否则即成立假想防卫。其二,侵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一般违法行为。其三,侵害行为必须正在发生,亦或危险状态仍然持续,要求护线员必须对侵害行为进行反击,以保护护线员自己以及管道设施的安全。其四,防卫行为的对象必须针对侵害人,不存在针对第三人的正当防卫。其五,防卫必须适度,当防卫明显超过限度,才构成防卫过当。

  
  民法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在管道企业护线员以及管道企业的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时同时适用,但是由于正当防卫针对行为,紧急避险针对的是危险,且护线员承担保护管道设施的义务,所以护线员不能为保护自己财产而牺牲管道企业的财产,这就决定了紧急避险在护线员履行职务时适用余地的大大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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