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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道企业护线员的法律地位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管道企业护线员的利益应仅限于财产性利益,换言之,只有护线员的财产性利益与管道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护线员才负有优先考量管道企业的道德性义务,因为人的人身权利不能以财产作为衡量,人身权利优于财产权利。当护线员的人身安全遭遇外来侵害的时候,我们不能期待护线员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亦或做出其他人身上的重大牺牲来维护管道企业的财产利益。这种自保行为也会由于缺乏可责性而免受国家和企业的否定性评价。

  
  3、护线员的责任

  
  护线员的责任基于社会危害性分类从轻到重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责任是护线员违反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否定性负担,其是法律调整法律关系的救济手段和弥补手段。管道企业的护线员责任主要因护线员违反护线员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而产生。

  
  3.1护线员责任的认定

  
  对于护线员责任的认定,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认定,对于护线员责任的客观方面认定,简言之,就是护线员实施违反护线员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行为,对于违反义务的行为表现,上文已经详述。护线员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以故意和过失为限。

  
  3.2护线员责任的阻却事由

  
  责任阻却事由是指护线员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应承担责任但由于缺乏主观过错或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导致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损害结果而阻却责任发生的情形。[10]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缺乏期待可能性和不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由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将在下文详述,笔者在这里仅对后四项事由进行说明,以释明护线员行为责任的阻却事由,以更好的保护护线员的利益。

  
  第一,意外事件是指护线员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在我国的刑法和民法都有行为人因意外事件而免责的规定。其一般是指不能预见的人为事件。

  
  第二,不可抗力是指护线员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可抗力的特点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其一般是指自然灾害。

  
  第三,缺乏期待可能性[11],期待可能性是德国、日本刑法犯罪论中构成可责性要件的组成之一,即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能期待人守法。具体而言,当护线员的人身安全遭遇外来侵害的时候,我们不能期待护线员可以仍然履行自己应为的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亦或做出其他人身上的重大牺牲来维护管道企业的财产利益。这种情况下,即使护线员不履行应为的义务,也会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能认定护线员有责。

  
  第四,不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12],通常情况下,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义务的存在认识错误,不影响责任的承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人不能以不知道法律的存在而抗辩要求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管道企业的护线员实施犯罪行为却根本不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即可以排除责任的承担,比如,如果我国刑法某天进行修改,规定护线员在履行护线职责时吸烟,处无期徒刑,自颁布时生效。在生效之后,远在我国边疆的某护线员在护线时吸烟,就会因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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