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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道企业护线员的法律地位

  
  第一,护线员执行护线职务时尽通常及认真的职务执行行为的注意,不仅以法律法规及内部规定的要求约束自己,同时在内心以善意和诚实的道德标准为自己的行为指南。

  
  第二,护线员应该亲自履行职务,除了为了管道企业的利益和必要的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职务,详言之,护线员岗位是一个要求必须经过特殊培训以及存在特殊风险的岗位,管道企业的护线员将自己工作委与他人将会产生无法预见的风险。

  
  第三,管道企业护线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越权。但是管道企业内部护线员之间的暂时任务分工并不当然构成护线员职责范围划分,护线员的职责范围应该根据法规、规章和内部的规定确定。在效力上,护线员根据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职责范围同时具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而护线员根据内部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则只具有内部效力。

  
  第四,护线员积极接受管道企业对护线员进行的执行护线职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护线员接受培训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由于打孔盗油类型犯罪的存在,护线员岗位的特殊危险性决定护线员必须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五,管道企业护线员在履行职务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2、忠实义务

  
  所谓忠实义务,“是指护线员执行管道企业的护线职务时,应以为公司谋求最大利益的方式为之,且涉及自己利益与管道企业利益之冲突时,应以管道企业之利益为优先考量”[8],亦或说护线员在实行职务时不得违反管道企业对护线员的信赖,在牺牲管道企业的利益下,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忠实义务的内容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禁止损害管道企业的利益。

  
  管道企业的护线员在执行职务时的利益取向应以企业利益为第一位阶,不论护线员是否在损害管道企业的过程中获利,均被法规、规章和内部规定禁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管道企业职工与他人相互勾结,破坏、盗窃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9]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在执行职务时,考量其他护线员的利益,相互救助的义务。

  
  由于护线员岗位的特殊危险性,护线员在遭遇一般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侵害的时候,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这种救助的义务就是因职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当护线员在其他护线员人身及财产遭遇现实危险的时候,见危能救而不救,造成其他护线员重伤或死亡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企业内部的处分。

  
  第三,个人利益与管道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的企业利益优先考量。

  
  在我国,职员利益与管道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利益的优先考量一直作为企业对员工的一种道德要求而存在,护线员身为管道企业中的职员,正如中国石化《员工守则》中说道:“忠诚企业:公司是您体现自身价值的平台,您须忠诚于公司”。企业是员工的工作平台,无论基于企业利益还是自身长远利益,都应以管道企业利益为优先顺位考量。且这种优先考量始终是道德性的义务,而只有在管道企业的利益与护线员利益相差悬殊,使国家和企业遭受巨大财产损失时,相应责任护线员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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