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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质疑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资深教授夏鼎铭先生研究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生前十分重视党报的批评、监督作用,包括它对党的领导机构及其成员的批评、监督。尽管列宁十分强调党的报刊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在政治上必须无条件的宣传党的纲领、路线,在组织上接受党的领导与监督,但同样强调(尤其在建设时期)报刊应无情地揭露和批评经济生活中的问题和缺点,呼吁劳动者的舆论来根治这些毛病,尤其要反对领导机关的官僚主义。毛泽东、邓小平等领导人也同样说过,马克思主义者决不害怕别人的批评,并坚决反对压制批评。1962年2月6日,邓小平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威信建立在什么地方呢?建立在思想、工作、言论的正确上,建立在民主作风上,建立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上。领导人不可能什么事都做得百分之百的正确,不可能一点缺点、错误也没有。问题在于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有没有自我批评的精神,让不让别人批评,听了正确的批评能不能接受和照办。有错误,自己讲,而且讲够,又能倾听别人批评的意见,这就有了主动,就可以使大家心情舒畅。这样做绝不会损害自己的威信,只会提高自己的威信。”(《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09页)

  
  事实上,“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不仅缺乏国法党纪依据和正当理论基础,而且这样的指示及其惯例化、纪律化,会直接带来“三个不利于”的后果,即不利于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不利于党的建设与完善,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不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的发育和健全。宪法确立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言论自由有其丰富的内涵,不仅包括表达赞成意见的自由和权利,也包括表达反对或批评意见的自由和权利;不仅包括单纯表达意见的自由和权利,也包括通过媒介表达意见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是说,公民有权通过媒体表达反对或批评意见,及行使批评监督的权利。公民批评监督的对象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国家、政府、政党及其他社会团体,也可以是其他公民,还可以是批评者自身。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在领导人民进行各项事业的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作为享有言论自由和批评监督权的公民,当然有权进行批评,包括借助党报在内的媒体进行批评。“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堵塞了公民通过党报对同级党委进行批评的渠道,是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监督批评权利设置的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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