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选择的国家治理方式和发展目标。法治国家说到底就是尊重人的国家,即通过
宪法、法律确立与保障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其中,自由权利是人作为主体存在价值的标志性权利,言论自由又是自由权利的核心。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确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批评权。
宪法有明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41条)据此,“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违背
宪法和法律关于人享有言论自由及批评监督权利的规定与精神,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是一项违宪违法指示。
“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是否符合党的性质及党纪党章呢?从党建立的初衷及性质、宗旨来看,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人民服务是其宗旨,服务的质量如何,人民是否满意,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对服务过程中的不当做法或者不到位之处,人民群众当然有权提出监督批评意见。这也能够确保党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另一方面,从党纪党章的精神与规定来看,我党是最重视批评的党,不仅党内生活主张批评与自我批评,而且也接受来自群众的批评,我党也从来没有宣示自己享有不受批评的特权。《党章》在总纲中明文:“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党章将“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作为党员权利,将“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作为党员的权利。这些权利义务的行使与履行,显然可以在党报等媒体上进行。可见,“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既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也没有党纪党章依据。
退一步说,即便抛开国法和党纪依据不谈,单从理论上判断,也难以找到“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正当根据。物质世界中的任何事物都是人们认识的客体,认识主体只有可能因为认识的局限性而无法认识所有客体,但世界上没有任何客体享有排斥被主体认识的天然资格。如果说存在某个客体或者某些客体享有不被认识和评论的特权,那只能说是认识主体人为设置的认识禁区,而不是认识客体生来就有的特权。作为执政党,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已经开始被主体认识和评价。执政党存在的历史,同时也是被认识和评价的历史。从这一角度讲,无论是人民群众,还是传播媒介,当然都有权认识和评价执政党,执政党也应该允许被认识和评价。顺便指出,所谓 “宣传有纪律”,应该正确理解、辩证分析。“宣传有纪律”旨在强调宣传工作的权限、职能、程序等要分工明确、井然有序;宣传的内容要尊重事实、符合实际。宣传有纪律不等于宣传无批评,更不等于躲避是非辨别、掩盖错误和瑕疵。如果树立“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宣传纪律,只能说这样的宣传纪律是缺乏正当理论根据的,严格说来属于恶纪歪律,应及时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