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
物权法等法律体系已经健全,为动产质押担保方式推广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说1995的《
担保法》解决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一些基本问题,那么2007年的《
物权法》可以说初步建立了动产质押制度。三十几年的市场建设,中国的市场中介机构如国有权属认定、价格评估、公正法律、会计审计等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形成了一整套的社会服务管理系统,为动产质押担保有序操作提供了专业性的技术保障,有效的弥补了银行在这方面的不足,银行通过开发动产质押担保业务,并对成个流程整合实现多功能、全方位的资产管理,推动动产质押担保业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动产质押的发展首先要做到扩大可质押物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可作为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仅限定于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依据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与其相关权利、商标权、产地标示、工业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局、未揭露的商业秘密等,质押标的物范围明显偏窄。
其次,要修订完善动产质押登记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权利设定质押需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事实上由于权利类型多势必造成登记机关杂乱,解决的办法只有通过高效的电子登记公示制度,有统一机构受理,简化登记程序,对登记事项进入网络公开共享。
再次,应该认识到增强信用或信用保证是动产质押融资顺利推行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国外动产质押发展初期,政府为提升企业信用给予信用担保,不仅可以增强融资者信心,还给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了政府保证。借鉴国外,我国为使动产质押融资制度健康发展,国家应同时实施诚信立法,依法建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以法律形式保障专项担保基金的来源,假如中小企业在动产进行质押融资出现信用不足时,可由信用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为其提供担保。
再其次,有专业的具备投资实力的公司代为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或物流企业履行,可以提高质押担保融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查环节,节约一定的成本,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