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经济学上谈,随着中小企业的日渐衰败,必然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直坍塌下去,很短的时间让整个工业生产陷入死水泥潭之中,对国家将是一场经济浩劫,对人民将是一场经济灾难,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的成果会顷刻毁损,后果不堪想象。在这种世界大背景之下,中国应当及时调整经济战略,尽快制定金融资本功能性的可供操作且灵活多变又稳定、稳妥的法律制度,促使经济快速平稳发展。
据国内商业银行不完全统计,各大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后,发贷主渠道仍是国有大型企业,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各大银行贷款紧紧围绕国家金融政策并配套服务于国家政策的积极推行之中,比如国家房地产政策这几年变动比较频繁,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紧跟而上,变化的幅度和频度同样紧缓步调,这说明商业银行的主动性、市场性以及市场控制性还没有完全施展出威力来,调节功能停留在低位震荡,刺激经济拉动,激发经济复苏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可以说还有非常大的空间可以拉伸,这次“逼宫”不亚于一场经济革命,法律制度的优序排列也能发生质变。如何设立适合我国的又能从本质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动产质押法律制度哪?第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借鉴发达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其次,就是根据中国国情齐头并进,不仅在微观上建立起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制度,还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全民诚信法律体系,给外围法律制度扫平路障,大开绿灯。
二、动产质押概念及其特点
动产质押是设定在动产上的担保权益,是国际上通用的最主要的物权担保融资方式,是建立在动产诸多权益之上的,比无担保相比有着无比优越的优势,但是不很成熟。
动产担保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最主要融资担保方式之一,相对于实物动产,物权的派生权利在国外资本市场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担保法》抵押与质押作为两类担保方式,明确规定了动产既可设置质押,也可抵押。两者相比,质押因转移占有而使担保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得到了有效保障,也使担保物权的实现变得更容易,因此,无论对于银行还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动产质押不失为一种安全可靠的融资担保方式。
《
担保法》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及质权实现的费用。”我国《
担保法》78条及
担保法解释103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适用
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229条规定:“股权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动产质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