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确理解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避免削弱从属权利要求的防御作用
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还作出了两条比较重要的规定: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即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引用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基本都能避免上述多项引多项的问题,但时常发现为了要避免该问题而随意引用,导致从属权利要求的防御作用被削弱的情况。以下通过一个简单的示例来说明。
权利要求书
1、一种组合物,其中含有介质和在室温下为固体的颗粒。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固体颗粒以胶态分散体的形式加入介质中。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固体颗粒选自珠光剂。
4、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介质为生理适用的介质。
5、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固体颗粒的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5-60重量%。
上述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5存在引用前序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问题,这在欧洲专利申请文件中经常能看到。申请人克服该缺陷的修改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修改,将权利要求4、5改为择一引用前序权利要求。这种修改方式保留了所有的技术方案,但权利要求项数会呈几何级增长。例如1项独立权利要求和N-1项(N≥3)均为“如以上权利要求所述”的从属权利要求,经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项数为3+2(2N-3-1)。
第二种修改,将权利要求4、5改为随便引用一个前序权利要求: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介质为生理适用的介质。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固体颗粒的含量占组合物总重量的0.5-60重量%。
这种修改方式遗漏了众多的技术方案,有可能导致在无效或者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种修改,是目前专利代理人较为常用的:
1、一种组合物,其中含有介质和在室温下为固体的颗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