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
周琪
【全文】
引言
专利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可见,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占有最重要地位。按照撰写方式,又可将权利要求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在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对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形式要求,但是并没有涉及实质上的要求,因此,本文试图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作一些探讨,希望对大家撰写权利要求书能有所帮助。
一、正确理解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避免重复限定
《
专利法详解》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有一个基本定义:“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
上述规定虽然非常明确,但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仍然会经常发生如下四类重复限定现象。下面就根据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来识别出这些重复限定的情况,加以避免。
1、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本身造成重复限定
例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轮车具有三个轮子。”三轮车必然具有三个轮子且只有三个轮子,这是在“三轮车”这个主题确定后所必然带来的技术特征,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又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视机还具有一显示屏。”显示屏是自电视机产生以来,电视机所必须具备的结构。且不论电视技术如何发展,显示屏也必定是电视机所不可缺少的部件。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