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50页。
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所谓的法律现代化,其基本方案都是参照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或两者的综合方案进行的,两大法系所提供的法律的现代性是一个初步完成但仍不断向前发展的复杂巨系统。
尽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具有共同的基督教背景,但是欧洲大陆偏重知识的理性来源,崇尚唯理论,英美国家偏重知识的经验来源,崇尚经验论,这种文化上的差异对于两大法系的政治法律思维进而司法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关于唯理论与经验论参见罗素著,何兆武 李约瑟译:《西方哲学史》(下卷) 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61—66页,79—92页,106—124页;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9页。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 欧洲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2版,第35页。张千帆教授在这里译成的“宪政院”与笔者使用的“
宪法委员会”具有同等含义。
参见:陈丽君 曾尔恕主编:《外国法律制度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213页。
关于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分期,参见陈丽君 曾尔恕主编:《外国法律制度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213页;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53—553页。
经由判例发展起来的法国行政法,其所提供的一系列基本的原则与规则,对于世界各国行政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希特勒暴政表明了德国魏玛
宪法的失败,法律实证主义与单纯民主统治难以提供对保证的有效防范和对人民基本自由与权利的保护,因此二战以后德国制定了《基本法》,建立了颇具特色的
宪法法院制度。
参见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第320—323页。
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 欧洲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2版,第168—169页。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 欧洲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2版,第169页。
这是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一个最核心的关键词,秋菊坚持要求“给一个说法”的不断变化的语言环境及其实践表明其内涵已经超出了传统中国法律心理的的格局,详细的分析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24—39页。
又称“巴力门主权”,具体的介绍参见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136页。
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7页。
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 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38—49页。
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565—581页。
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586—587页。
参见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2版,第35—39页。
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147页。
这是《
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最核心的问题,但即使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也只能是低位阶的一小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这显然与我们国家对司法的任务规定有关,即解决个案纠纷而非作为政治权力的平衡力量。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问题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196页。
当然,这是司法的一个必要和基本的功能,西方司法也一直承担这样的功能。但是在现代政治语境中,司法已经不仅仅是解决个案纠纷的工具,而成为政治体权力平衡的重要力量。对法院权力平衡功能的发现和运用是近现代西方政治结构设计的一个基本逻辑和出发点。
David & Brierley , “Major Legal System in the World Today”(1985), 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