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法法系法院系统多元性的法律史考察、比较及其启示

  
  四、结语:兼及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经过上面考察与比较,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民法法系法院系统结构模式的基本特点:以公法法院(包括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基本区分为基础的多元性结构。其原因是既坚持分权原则,又坚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者初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法法系法院系统多元性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分权原则和公、私法区分原则,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是:只有分权原则可以实现政治体的权力平衡,但不能发展出独立的公法法院;只有公、私法的区分原则不能够实现政治体的权力平衡,也不能够发展出独立的公法法院;两个原则都具备才能既实现政治体的权力平衡,又能够发展出独立的公法法院。可见,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发展出独立的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比较法的观察结果进一步印证了笔者的这一结论: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主)具备分权原则,但是却不具备公、私法区分原则,因此没有独立的公法法院;前苏联既无分权原则,又无公、私法区分原则,因此也无独立的公法法院;当代中国已有公、私法的区分,但无分权原则,因此也没有发展出独立的公法法院。这是本文所揭示的一个不完整但可能有效的解释框架。

  
  实际上,笔者以为在分权原则与公、私法区分原则之间,分权原则更加重要一些,因为后者只是法律体系内部的分类原则,而后者是政治体的权力结构原则。作为本文中心议题的法院系统多元性以及是否存在独立的公法法院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涉及了国家权力原始配置的原则性问题。对于政治体的平衡结构来说,分权原则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公、私法区分原则影响不是权力的原始结构,而只是局部权力(如法院系统)的具体构成。因此,在两大法系之间,尽管在公、私法的区分上存在原则性差异,但是由于它们分享着分权原则,因此司法就都不仅作为解决具体纠纷的工具,更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平衡力量,并且在实践中起到了促进政治体平衡的作用。

  
  这给我们中国司法的司法改革以重要的启示。如果我们在法院系统的功能定位上仍然固守纠纷解决这样的微观视野[21],而不去发现或有意回避现代司法中法院的权力平衡功能,那么中国也是不能够发展出独立的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的。但是如果要发挥法院的权力平衡功能,就必须在我们国家的原始权力配置中引入分权原则,这又与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矛盾。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既然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既然全国人大在权力上被推定为不受具体的限制,那么作为其产物之一并需要对其负责的法院系统的功能就只能是有限的,并且只能是局限于解决个案纠纷的目的规定之内。因此,中国的司法改革中遇到的司法独立的问题、法院功能现代改进的问题,根源在于我们在体制上和传统上不承认分权原则。这也是我们既区别于民法法系,又区别于普通法系的根本所在。中国是确确实实打上了“社会主义法系”[22]的重要的烙印。本文从比较法角度的考察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中国的司法改革绝不是一种局部作业,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个“五年纲要”所设定的目标仍然是作为目标需要推进的话,那么或者政治体制改革快速跟进,或者我们仍然需要“等待”!

【作者简介】
田飞龙,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宪政民主理论、比较宪法与行政法,邮编100871;卢翱,甘肃省总工会干部学校讲师,山东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西方美学、法史学,邮编73002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