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考试大纲的提示意义。也就是说,要注意考试大纲的历史比较,从而提高复习的针对性。所谓考试大纲的历史比较,就是说今年的最新大纲与去年相比发生了什么变化,尤其是增加和删除的内容应该格外引起考生的注意。例如,2008年的民法考试大纲增加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大量增加了“
物权法”部分的内容。这就提示考试在民法复习时,要多留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涵义,尤其是
物权法部分要做到一丝不苟,全力以赴。这就是考试大纲的提示作用。
三是考试大纲的检测意义,在复习完第一轮之后,为了巩固和检测复习效果,可以对照复习大纲所列的知识点,进行自我检测,对于哪些知识点已经掌握了、哪些知识点还没有掌握,大纲所列的知识要点可以起到提示的作用。
记录好精炼的读书笔记。无论是看指定教材,还是看参考读书,最好是能够将相应的知识点,尤其是那些常考的重要知识点,制作精炼的读书笔记。当然,记录读书笔记的习惯因人而异,有的考生没大有记笔记的习惯,也不必强求自己在看书时要做笔记。不过,对于民法的复习,适当地做点笔记还是对复习效果有帮助的。不妨再举个例子,大家知道,
担保法在司法考试中是每年必考的,属于民法考试的“热点”,考生在复习民法时必须将
担保法这一部分做详细准备。但是,还应当知道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我国担保法规定了债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各种担保方式的成立生效要件是什么、有什么不同,各种担保的效力、权利义务是什么,一项债权之上存在多种担保方式时如何解决这样的冲突,等等等等,这都是在民法中很复杂的内容。这样一来,最好是通过笔记的形式,列出我国现行担保体系结构模型,使担保体系的轮廓更加清晰,这样就比较容易掌握
担保法这一大块内容了。所以说,针对有些比较复杂的内容,特别是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内容,适当的记点读书笔记显然是必要的。
此外,在读书笔记的时候,对待一些难以记忆或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不妨作出系统归纳整理,如民法中的各种期限规则、有名合同中各种情形下的单方解除规则、各类知识产权中的具体财产性权利等。有时候,还可对某类知识点自编口诀,以便自助记忆,如结合每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可将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浓缩为:“精神损害要赔偿,个人人格要有伤。法人组织若主张,法院拒绝不商量。死者利益被侵犯,亲属可以法院见。人格象征之财产,损害之后莫躲闪。诉讼没有提要求,终结之后不能救。严重后果若没有,驳回请求没理由。”这一极易记忆的口诀,将司法考试必考、常考的关于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基本要点全部概括。掌握了这一口诀要点,任何司考题目都不大可能随便丢分。试再次举几例真题说明之。2007年卷三第21题: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显然,本案是侵犯汽车财产权纠纷,从题干看不出冯某新车属于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故不可能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之请求,只要掌握了这一基本前提,至于约会迟到失去女友而内心痛苦等,都是迷惑性选项,答案只能是D。本案的冯某也只能认倒霉:新车坏了、女友丢了、官司输了。再如,2006年卷三第13题: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只要掌握了口诀中“法人组织若主张,法院拒绝不商量”,那么,运用排除法可在瞬间直接选出正确答案D,因为ABC三项均认可了国土局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显然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