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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考复习的基本要领

  
  二

  
  那么,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应如何来全面梳理基本原理呢?也就是说,对基本原理的梳理方法是什么呢?在此不妨总结为“五个好”,即选择好适当的统编教材,搭配好可靠的参考读物,对应好最新的考试大纲,记录好精炼的读书笔记,结合好后续的复习内容。

  
  选择好适当的统编教材。有的考生在复习民法过程中,要么拿出在法学院读书时的教材爱不释手,要么就是紧握台湾的史尚宽、王泽鉴等民法大家的著作不放松,非要把民法理论吃个精光不可。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过去读书时的教材,有的可能是最近出版的,但有的可能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而使得有些知识陈旧了。再说,司法考试的大纲和考题也主要是针对指定教材而编写和命制的,没必要抓住过去的教科书当作唯一的掌中宝;另一方面,民法学家的经典著作对法学理论研究来说不可或缺,但单纯对于司法考试应试来说,必要性很小。学术著作中的观点往往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司法考试往往要回避这些有争议的理论,尽量往统说靠拢。所以,指定的教材足以,不必面面俱到。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司法部指定的统编教材是足够助各位考生顺利通过的。但要扎扎实实地做到精读,不能走马观花、泛泛而看。应当明白:从完全功利主义角度观察,司法考试的复习纯粹是应试型的,最终看的是,是否“通过”了考试,而不是掌握了多少“学问”。司法考试的复习,应该始终坚持一个中心,即以通过考试为中心。

  
  搭配好可靠的参考读物。对于民法复习的参考读物,其实对于那些有一定民法理论功底的考生来说,并非必须要看的。因为指定教材是最根本的,如果能将教材掌握得非常熟练,其他参考读物充其量起到巩固强化的作用。但对于民法理论基础相对薄弱的考生来说,选择一些可靠的参考读物,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司法考试的指定教材中有相当部分是对知识点的解释和阐述,这些内容的存在只是帮助考试在复习民法原理时,更好地理解、领会相关知识,这些解释和阐述本身未必是考点,例如,对“民法”词源的研究,在司法考试中就很难出现。而一些好的民法复习的配套参考资料,则对民法的考点进行提炼,重点突出,如果在复习教材内容的同时,配套一些可靠的参考读物,无疑会提高复习效率,并且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抓住民法科目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考试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命题热点。

  
  对应好最新的考试大纲。对于考试大纲,过去我始终以为,它的作用是十分微小的,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记,为什么呢?因为考试大纲无非是对指定教材编写内容的标题作出了一个罗列,比对下来,似乎每一个问题都要考生掌握。但作为考试大纲,它的意义在哪里呢?可以总结为三个作用:

  
  一是考试大纲的指导意义。考试大纲中专门有一项叫做“基本要求”,大致分为四个层次,即“了解、理解、熟悉、运用”,不同的层次要求显然对考生的复习力度指引性是有差异的。例如,大纲要求“理解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那么,怎样领会大纲指示的这个要点呢?首先,考生必须要知道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要记住几个处理原则,根据我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什么差异,原则内容都是一样的。可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包括四项: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是第一步;其次,考生还必须要领会到相邻关系处理的延伸原则,即《物权法》第85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可见,这一条规定其实明确了相邻关系处理时的依据,也可以将之作为一项原则,即依照法律和按照习惯的原则。这是第二步。再次,考生还必须领会处理原则在实际民事生活中的贯彻,要学会识别实际生活中处理相邻关系是否遵循了上述原则。反映在司法考试中,这一考点可以从这样几个角度命题,比方说,直接考察对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本身的掌握,命题形式一般是“下列属于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的是,ABCD”,再就是稍微深入一点的,以生活事例为题干背景,让考生判断具体的处理是否遵循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当然,“相邻关系”考点的命题还是主要集中于对相邻关系类型的判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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