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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考复习的基本要领

  
  选项D的迷惑字符在于“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表面上似乎是一种约定,可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在这一组字符中有“同事”二字,这在一般推定上认为两者之间不会产生照顾义务,而甲的抽筋溺水完全由其自己承担,不会对乙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这属于一种“生活意外”。

  
  可见,以上分别属于“生活约会”、“生活玩笑”与“生活意外”,均不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从而不会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只有C才有可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呢?因为“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这本身是说明甲是有过错的,本选择项中的“甲不知乙不胜酒力”是一个迷惑字符,迷惑之处在于命题者企图用“不知”来诱导考生排除甲的过错,其实,甲尽管“不知乙不胜酒力”,但他应知在极力劝酒之后可能会对被劝者造成身体和健康损害,如酒精中毒等。这是甲应该具有的注意义务,但因违反了该义务从而“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以,对乙的损害结果有过错,也具备因果关系,所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即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此,答案只能是C。

  
  从这一例题也可以看出,全面掌握民法基本原理在民法复习迎考中是至关重要的。苦口婆心地强调基本原理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不是没有原因的。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律职业资格和执业能力的评价,不在于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在于有没有掌握法律的思维方法和法律规范的综合运用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和锻炼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没有基本的理论基础,在任何规则面前,都有可能成为地地道道的“法盲”而不知所措。因此,在作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司法考试中,肯定会体现出对水平和能力的考查,考查的方法和途径就是借助对法学基本原理的测试。尤其是最近几年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渐趋发展和成熟,对法学各个科目的基础理论测试比重越来越大,不仅在卷四中增加了对简答题和论述题的主观题目测试,在前三卷的客观题目中也同样蕴涵着浓厚的理论考查,有的甚至直接考查与民法规范几乎没有干系的纯粹知识和理论题目。例如,2004年卷三第1题直接考查民事权利的涵义,题目为“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有四个选择项供考生选择,如果对民事权利的概念无法做到准确理解,就难以答对这个题目。要知道这样一个事实:这是整张试卷的第1题,如果一上来就被卡住了,肯定会或多或少破坏心情的,无疑会影响到后面99道题目的解答。

  
  从小的方面来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出自己的民法典,民事关系都是借助民事单行法来调整的,但由民法规范的任意性、授权性以及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单纯的民法规范不可能完成对所有民事关系的全面调整,大量的民事关系分析必须借助民法基本原理才得以完成。即便是有民法规范存在的情况下,如何运用民法规范来解决实际问题,仍然需要民法基本原理的协助。

  
  应该说,对基本原理的掌握是司法考试复习中的第一步,也是必经一步。一些民法学基础较好的考生,可以直接省去这一步骤,进入第二步复习程序,但对于民法学基础有所欠缺的考生,还是先掌握基本原理为好。也就是说,有的考生由于在过去早已经掌握了扎实的基本原理,可能在司法考试的针对性复习中直接进入第二步,即“重点掌握基本规则”,但毕竟也是经过了第一步的。可以说,对任何考生来说,首先梳理基本原理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对那些法学基本功比较薄弱的考生以及以前从没有接触法学专业的考生,更需要一板一眼地从头学起,全面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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