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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考复习的基本要领

  
  可见,在没有掌握民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之前,就直接略过这些必备前提而单纯地去看法条,是很容易吃亏的。在掌握重点法条之前,必须首先对民法的基本原理有一个全面的梳理,不能说要精通掌握,但至少是熟悉基本框架和基本知识的。尤其是司法考试中直接考察民法基础理论的题目年年都有,并且所占分值还不在少数。

  
  为了说明民法基本原理掌握的重要性,再举一道典型题目加以分析。2006年卷三第1题: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显然,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的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并非立法上的概念,它是法学家理论抽象的结果。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都没有对“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概念作出规定,只能借助于民法基本原理来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在学理上,民事法律关系有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分,前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陈冠希拍了一张“艳照”、张柏芝生了一个儿子等等,都是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但立法者却不可能对这些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一一解答,立法只能解决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即通过大量的行为规范,将市民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利益形态上升为民事权利,以民事权利为轴心建立起市民社会法律关系的模型体系。

  
  判断民事法律关系关键看是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换句话说,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事法律所调整后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所以,判断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在于看其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内容(权利义务)是判断的核心要素。本题考察的不是主体、也不是客体,而正是权利义务。下面一一来分析:

  
  选项A具有极大的迷惑性,迷惑的字符在于“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有些考生一看“房地产开发”,马上想到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会毫不迟疑地选择A。其实,这样选的话就错了。因为这完全是一个迷惑选择项。本选择项的有效信息在于“约定某日商谈”,抓住了这一点,就会分析认为,“约定某日商谈”本身不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便某日不去谈,至多算是一种道德义务的违反,也就是日常生活中经常所说的“失约”,但不会有民事法律约束力。因此,A选项中的行为所发生的关系仅仅是一种事实上的约会关系,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一种“生活约会”。

  
  选项B似乎给考生的印象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根本就谈不上。因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所附条件不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并且也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可附条件。“嫁”的意思是缔结婚姻关系,而婚姻的成立在我国婚姻法上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符合实质条件中的“三要两不要”(要男女双方完全自、要达到法定婚龄、要符合一夫一妻制;不要近亲、不要法定疾病)以及形式条件中的“婚姻登记”,所以B中所反映的事实不会建立民事法律关系,至多属于“生活玩笑”,也没有什么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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