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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考复习的基本要领

  
  所以说,基于上述几点原因,民法的复习相比其他科目来说,会显得格外费时、费力、费心。尤其是,从民法科目所占分值比例来看,更彰显了它在司法考试中的显著地位,每年司法考试卷三的统计数据,都无一例外地显示民法分值均在60分以上,占该卷40%,而其余60%则由商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分担。

  
  那么,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在民法科目的司考复习应考中,怎样操作才能做到考场上得心应手、触类旁通而不至于丢分太多呢?归纳起来,有这样三个要领,广大考生恐怕要特别留意。一是全面梳理民法基本原理;二是重点掌握民法基本规则;三是着力训练民法基本题型。本文着重介绍第一个要领,也是基本要领,即全面梳理民法基本原理。

  
  一

  
  全面梳理民法基本原理,是司法考试中民法复习的第一步。为什么要强调梳理民法原理的重要性呢?这是由民法原理在司法考试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的。

  
  接触过一些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不看指定教材、不看大纲,整天抱着法律法规汇编啃法条,有的叫做“重点法条”。这种单刀直入的复习方法看似节约了时间,也仿佛摸清了司法考试的命题倾向,如考实际操作,不考纯粹理论等。实际上,这类复习策略却是极不恰当的,它既不能节约时间,也没有扣准命题特点与规律。[1]试想,在没有掌握基本原理的情况下就径行看法条,领会与掌握法条的成本就会增加,时间不仅没有节约反而浪费了。

  
  不妨举个例子说明一下这个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没有掌握民法尤其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基本原理,单看这一条文,似乎只能领会到假如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这种无权处分合同就有效。也就是说,在这个法条中“合同有效”的字眼非常突出,不求甚解的考生可能还会以为这个条文太容易了,反正“追认了就有效嘛”,不费多少功夫,瞄上一眼就可以轻松搞定这个51条!但在事实上并没有这么简单。这个条文背后蕴藏着经典的民法原理。

  
  一方面,涉及到无权处分的知识。什么叫做无权处分?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无权处分的定义作出任何规定,这必须要借助于民法基本原理。所谓无权处分即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对他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但是,处分权是不是单纯指所有权前提下的处分权?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所有权是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也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处分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那么,是不是处分权就只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呢?显然,如果考生能够对民法基本原理做到扎实掌握的话,处分权并不只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它还包括被授权处分的人的权利。例如,甲授权乙将其一台使用两年的旧电脑出卖,乙尽管不是所有权人,但根据授权,他却取得了对该台旧电脑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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