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民法理论出发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任何部门法都不是孤立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它和其他部门法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在研究某一问题时应当注意与问题相联系的其他部门法,结合两者的关系,作出合理的分析。财产犯罪中大量涉及物权和所有权理论,所以在对有关财产犯罪的问题分析时,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而不能闭门造车。故对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客体、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物的认定、占有关系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解释时应参照民法理论进行。

  
  另外,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5]。所谓有机整体就是说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一个整体[6]。也就是各个要件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而不是孤立的。这就告诉我们一点,两个犯罪构成中某一要件的不同,不单单是这一要件的事情,与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也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只不过和其中某个的关系多一些,与另一要件的少一些。但绝对不是孤立得拿出相对应的方面来加以比较,更不是把这样比较所得出的结论作为经典来加以套用。否则就犯了机械论的错误,没有看到事物之间的联系,在方法论上就是错误的,上述两种观点错误就在于此。

  
  在犯罪构成诸要件中,犯罪客体和其他三个要件并不处于同一层次,法益实际上对确定犯罪构成要件有决定意义[7]。这里所说的法益就是犯罪客体,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都是以犯罪客体为核心确定的。正如台湾学者林山田所说,刑法之本乃在于法益保护,故刑法实为一种法益保护法。刑法分则规定之每一个不法构成要件均为防止特定法益遭到特定行为模式之侵害所为之刑事立法设计。因此,法益乃成为解释不法构成要件不可或缺之指标,唯有透过构成要件所要保护之法益,才能妥确地解释不法构成要件,精确地界定出各不相同之单一构成要件彼此间之界限[8]。所以法益(客体)具有解释论的机能,必须根据所确定之法益(客体)内容来解释犯罪构成要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