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在讲究司法文明的法院,这种事就不会轻易发生。前些年本人在为2.6亿元的深圳飞镖公司非法经营案辩护时,尽管法庭旁听席上多次情不自禁地为律师的精彩辩护响起热烈的掌声,但是主审法官只是敲法槌警示,脸上始终带着不温不火的微笑,并没有声色俱厉的训诫,没有狂怒的咆哮,更没有叫站立在法庭上那威武的法警铐人,等掌声停息了继续庭审。用行话讲,这叫庭审驾驭能力到家,我则认为是法官的涵养修炼到家。
这一事件,也给我们的律师某些启示。书记员或多或少的漏记是不可避免的事,要求补正笔录是律师的法定权利。在行使这一权利的时候,不妨讲究一下方法。律师经提出后可以自行在笔录上补正,也可以庭后书面补充。可以理直气壮地指出漏记的地方,也可以婉转提出。如果提出后书记员不于补正,可以自行在笔录尾另作补正再签名。如果方法不当,也许还会遇到另一个叫张猛或鲁猛的庭长。
何律师曾经在澄江县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十年,与洪猛曾是同僚,二人是否曾有龃龉,笔者不得而知。即便曾经有,二人此时在法庭上也应保持应有的冷静和气度,这是司法文明的底线,洪庭长也不该挟公权力泄私愤。如果没有,那完全就是洪庭长的不对,他的行为就是一种十足的蛮横了。
如果洪庭长是因为庭前遇到影响情绪的事情导致当时情绪失控,下令铐人,那也是不可原谅的。毕竟,法院也不是洪庭长的家。
洪庭长知道自己的权力,所以他下令法警铐律师,既表现了自己的威严和权力,又羞辱了律师,没料到到头来是羞辱了自己,在中国的司法史上留下话柄。
一念之差和一气之下,洪庭长作出荒唐的违法行为,因此丢了官,我深为惋惜。
法官可以享有权力,但不能有特权意识。意识的扭曲转化成行为的扭曲,必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何律师虽似倔强,但实为据理力争,行为上并没有违反法庭纪律,更没有扰乱法庭秩序,不至于要承担被司法拘留的后果。洪庭长怒铐律师,则完全不是违反法庭纪律可以解释的了。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每一个成员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应有的平等礼遇,表现出谦谦君子的风度。俗语云,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用广东话讲,叫做山水有相逢。洪庭长虽然被清除出法院,如果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有通过司考当律师的权利,哪一天要从事当律师这一行当,如果见到被他铐过的何律师,洪庭长恐怕只有羞愧难当的份,如果遇上了一个象他当年铐律师那样铐他的庭长,不知那时的他会作何感想。当然,如果洪庭长被追究非法拘禁罪,当律师只能是梦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