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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改革的冷思考

  
  那么,作为行政行为的“省直管县”改革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呢?我们将结合行政管理学的理论加以分析。首先,该项改革符合利益衡量原则。“省直管县”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更好的管理,这一改革目的所带来的利益是毋庸置疑的,虽然在改革中可能造成个别阶层的利益损失,特别是市级管理层的某些利益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实现的巨大利益之间是成比例的。其次,该项改革符合最小损失原则。我国的行政层级有“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如果要减少行政层级以达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我们有减少省、市、县或者乡镇四种路径可供选择。撤销某级后,应该使得总体的管理幅度更加合理。所谓管理幅度是指管理主体所能承受的被管理对象的数目或层次。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有32个省,283个地级市,2862个县(包括县级市等其他县级政权),35484个乡镇。若撤销省级,由中央直管市,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情况复杂,即使中央控制能力再强,也必然会超出其管理幅度。若撤销乡镇,由县直管村,更会出现严重的比例失调。若撤销县,由市直管镇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所以,仅从数量比例上我们也可以清晰的看出,撤销市这一级,由省直管县最为合理,这样各个管理层级都不会超出其管理幅度。第三,该项改革不能完全符合妥当性原则。“省直管县”能够减少一个行政层级,毋庸置疑这是符合第一层次目的的。但是第一层次目的的实现是否必然意味着第二层次目的的实现呢?实际情况不完全如此,第一层次目的和第二层次目的同时实现是需要具备条件的,这个条件便是省直管县时不会超过其管理幅度和管理能力,虽然从总体上看,撤销市级最为合理,但是具体到各个省份而言,第一层次目的的实现并不必然意味着第二层次目的的同时实现。因为,有些省份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省直管县”对其来说并不能完全奏效。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进行第二个问题的考察。

  
  (二)划小省区的基础上的“省直管县”——对第二个问题的考察

  
  经上述分析可见,目前的改革措施不是包治百病的良方,如何改变解决这个问题呢?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上讲,我们所能想到的应该是更改措施。但是如果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我们可以得到新的思路,那就是将这个不具备的“条件”创造出来。“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试点。我们认为,更可以为改革创造这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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