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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与控制

  

  第一,律师不得在诉讼终止之前,随意公开案件的信息内容,包括一审判决书、辩护词等,也不能随意地发表言论。


  

  第二,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及新闻的及时报道,律师可以就案件的一些专门内容接受媒体的采访,但是仅限于以下内容:(1)案件所涉的罪行。(2)被指控者的身份、住址、职业和家庭状况。(3)逮捕的事实、时间和地点以及侦查和逮捕官员或机构的身份和侦查时间;如果没有被逮捕,需要帮助逮捕的必要信息。(4)要求获得证据和必要信息的帮助。(5)公共记录包含的信息。(6)如果有理由认为对个人或公共利益存在严重伤害的可能性,对有关牵涉人的危险警告。


  

  第三,警察、检察官适用与律师相同的规定。此规定也同时适用于与案件经办警察、检察官和律师同一机构的人员。


  

  第四,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案件在审判前受到媒体的偏见报道,以致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五,加强媒体的自律。“报纸的职责是向社区做出解释,而不是召集社区开会;新闻记者的职责是调查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报纸的职责是揭露坏事,但不是发动批判运动;记者和编辑的职责不是起草法规或领导一场运动或展开一场道德审判。”“新闻是公众的信托,记者是公众的托管人”。[20]在民主社会里,新闻传播应当摈弃个人和团体的利益,公正地报道事实。在刑事诉讼终止之前,应当杜绝任何有偏见的报道,以免误导公众和对审判施加不当压力。必须保护儿童和未成年人,无论是被害人,证人还是被指控者,如果案发时未满18岁,报道中均不能出现可以识别出身份的信息。尽管高热点的案件能够引发使人感动的报告,但是对媒体而言,更重要的还是要自律。


【作者简介】
徐美君,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
Joanne Armstrong Brandwood,You Say“Fair Trial”and I Say“Free Press”: British and American Approachesto Protecting Defendants’Rights in High Profile Trials. 75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0) 1417-1418.
C.S 霍尔、V. J.诺德贝:《荣格心理学入门》,冯川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8-52页。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
杨凯:《CNN 定位策略分析》,《电视研究》2001 年第9期。
《痛心疾首——谈南京投毒案》,《三联生活周刊》2002年9月30日。
丹宁勋爵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51页。
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260 (1941).
Sunday Times v. UK (1979) 2 EHRR 245.
See Attorney-General v. Guardian Newspapers Ltd., 7 Ent. & Media L. Rep. 904, 916(Q.B. Div’l Ct. 1999).
Supra note ③,at 1434.
Marshall v. United States, 360 U.S. 310, 312-13(1959).
Coleman v. Kemp, 778 F. 2d 1487 (11th Cir.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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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tile v. State Bar of Nebraska, 501 U.S. 1031(1991).
魏永征、张咏华、林琳:《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
See Supra note ③, at 1443-1444.
该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李希光:《新闻学核心》,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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