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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与控制

  

  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苏格兰。如果皇室法院有理由担心已发布的报道或广播对案件产生不利影响,或者皇室法院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将有媒体发布报道,无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刑事侦查、正在进行的公诉案件还是上诉案件,皇室法院都可以向所有的媒体签发一份运行注意(Operational Note),但是这份运行注意通常只会在高度关注的案件中才被使用。运行注意就争论中的案件情形向编辑们提供指南,强调皇室法院担心的报道类型,并就法院将对这种报道采取的态度提醒编辑。最终编辑们被要求负责任地报道案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总检察长也有权签发相似的注意,只不过被称为“对编辑的指南(Guidance to Editors)”。


  

  德国也有与上述相似的制度,称为“拒绝提供信息(Informationsverweigerung)”。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拒绝向媒体提供资讯。比如巴登府州就规定,州任何机构都有向新闻机构提供相关资讯,满足其履行公共任务所需资讯的义务。但是如果提供资讯会造成现行未定程序(schwebenes Verfahren)加快、困难、延误或危害,或与保密规定相抵触,侵犯重大公共利益或值得保护的私人利益,或达到过分的程度时,则不在此限。“未定程序”包括法院的审判、非讼事件;检察官、警察的侦查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程序。德国强调新闻媒体的任务是为满足公共任务的需要,为避免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判断,以及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相关机构在特定场合可以拒绝向媒体提供资讯。


  

  四、我国刑事诉讼审前案件信息管理之建议


  

  不同的限制方法体现了平衡公平审判和言论自由的不同价值取向,同时也表明了平衡这对互相冲突的利益的不易。


  

  审前公开行为本身在英国可能导致对肇事的记者提起藐视指控。这种路径与美国法院有很大的不同。在美国,试图通过控制陪审团来控制偏见,但是美国式的陪审团控制在英国被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在英国,没有对陪审员的挑选程序,陪审团也很少被询问,并且审判地点的改变在实践中不存在。


  

  但是英国藐视法以美国的观点来看,不必要也不具建议地限制了媒体自由。英国的藐视法避免了美国的“报纸审判”,但限制了媒体作为个人自由保障者的有效性,籍此潜在地妥协了它寻求保护的这种价值。藐视法虽然严格地限制了在法律诉讼中的表达,但是这些严格的限制并不足以使刑事诉讼完全免予公开的负面影响。法案既不能防止在法律程序开始之前或上诉提起之前免予伤害性的材料,也不能从外国出版但能在英国看到的报纸上免予信息的披露。在网络电子时代和国际传媒高度发展的今天,藐视法本身不足以禁止所有有害的信息的出版。


  

  而另一方面,美国法律制度通过陪审团挑选程序和审判地点的改变,旨在确保挑选公正的陪审团。但是当这些机制不能被有效运用时,美国制度也不能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事实上,挑选完全不被审前公开的信息污染的陪审员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法官和律师都没有准确地评估陪审员是否具有偏见的能力;预备的陪审员都企图隐藏他们的偏见,或者甚至不知道他们自己已经有了偏见。并且,挑选程序本身就具有偏见性。[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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