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与控制

  

  同时,由于不能对案件予以及时报道,一些正在进行,对社会公众具有威胁的案件将被隐藏,这样普通公众将因为知情权的丧失而失去对危害的防范。现代新闻在满足公众知情的需求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引导和警示功能。尤其是对公共突发事件,传媒更应当是第一时间向民众发布消息,担当普通民众的传声筒。在西方发达国家,第一时间里电台电视台就会向全社会发出警告。在美国,记者到达现场甚至比警方还早。2002年南京投毒案就是一个明显的反证。当医生向警方报案,建议火速关闭早餐店时,时间是凌晨五点左右。但是,当局直到早上将近八时才查封了早餐店,而媒体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对此事件予以报道。结果,任由民众从五点到八点这段早餐高峰期到这家早餐店继续吃早餐而造成进一步中毒。[6]所以,如果完全禁止审前披露案件信息,可能还危害公共利益。诚如大法官丹宁勋爵所说,“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必须牢牢记住,在公平审讯或公平解决案子的过程中,除了当事人的利益之外,还有另一重大利益需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大事的公共利益和就此种大事发表公正意见的新闻自由权利。必须在一种利益和另一种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在有些案件中,主要的问题可能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在这类案件中公共利益是主要的,因而公正的意见是可以发表的”。[7]


  

  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命题,它关系到刑事诉讼一系列价值的实现——公平审判、保护公众利益、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名誉权,同时还与新闻的及时性密切相关。但是这些价值并不是完全兼容的,在一些情形,甚至互相抵触。“言论自由和公平审判是我们民主最珍惜的两项价值,在它们之间进行选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8]民主社会的刑事诉讼则应当在这些价值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三、审前案件信息


  

  传播控制的世界经验无疑,言论自由是西方国家普遍保障的一项民主价值,但是由于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的紧张关系,没有一个国家无保留地保护言论自由。例如加拿大在提倡媒体自由的同时,强调如果对于保护个体的自由,比如享有公平的和不偏见的审判是必要的,就会限制媒体自由。在瑞典,新闻媒体不能报道被告人的名字,直到他们被宣告有罪。在澳大利亚,公平审判一般优先于媒体的报道权,媒体如果发表一些对现行或将来的刑事审判的公平构成威胁的材料时,将可能被处罚。这充分反映了公民权利与其他民主价值之间相竞争的状态。从世界范围来看,为追求公平审判,同时又照顾到媒体自由,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予以限制。


  

  1、设立藐视法庭罪。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英国藐视法庭的法律来源于普通法和制定法。根据普通法原则,英国法院有权“预防或惩罚倾向于阻碍、偏见或滥用司法执行的行为”。[9]当嫌疑犯被逮捕时,除了姓名、年龄、职业以及被指控的罪名外一概都不准报道。即使犯罪嫌疑人对警方作了供述,也不得提及。并且不允许在审前发表任何证据以及评论意见。违者就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被处以罚金或徒刑。但是20世纪70年代的《星期日泰晤士报》因对一起审理中的案件发表评论而被指控藐视法庭的案件,促成有关规则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在欧洲人权法院最后裁定上议院对该案的裁决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后,英国于1981年颁布了藐视法庭法(Contempt of Court Act 1981),寻求放宽普通法中认定藐视的标准,建立公平审判与自由言论利益之间的平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