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充分认识到舆论对于审判的监督功能,如罗素所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比依赖警察的权力要多。舆论对于公平审判的保障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媒体作为有效的司法执行的侍者角色进一步使它与司法制度的关系复杂化,因为一个充满活力的媒体既是公平审判保障的同盟,也是敌人。媒体帮助确保公平审判,揭露法律执行人员的滥用职权,并对司法权力的潜在滥用提供最有效的限制。由此一些人认为,媒体作为司法的看门狗,并不产生媒体自由和公平审判权利之间的冲突。但是,媒体在展现其公共责任影响力的同时,不会不被怀疑,不受限制的有偏见性的公开会破坏刑事审判的公平性。一些人认识到媒体与审判之间的紧密关系,故意在审前传播案件内容,引导或愚弄民众,希望利用民众舆论对法官施加压力,达到其所要的审判目的。尤其是现今的发达网络,不仅使这种做法可行,而且依据网络瞬间传遍全球的传播速度,可以短时间内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其对法官审判的干扰巨大,非传统媒体可及。这种做法使法官审判被民意所控制,不仅法官的独立性丧失,还使法官审判沦落为民意审判、报纸审判。
在审判公开、审判公平的同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如果此时就对犯罪事实以及涉嫌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公开,最后法院确认的事实与侦查起诉阶段认定的事实有出入,或者侦查起诉认定的事实没有得到法院的确认,那么事实上是媒体提前对案件作了审判,使犯罪嫌疑人在舆论的作用下被定罪。按照心理学家荣格的观点,每个人从一出生就有所谓的人格面具,潜意识里具有一种能力,能够根据不同的情景、场所来调整自身的角色,公开展示自己的一面,给人一个好印象,以得到社会承认,保证与人,甚至与不喜欢的人和睦相处。[3] 中国人自古也有好面子之说。即使之后法院审判不认可侦查起诉认定的事实,但是对广大民众来说,可能并不关心最后法院判决的真正内容,更愿意接受之前媒体的报道,况且按照我国现行的实践,媒体并不会因为法院的判决内容与之前报道内容不符而就此另作专门的报道。因此尽管现行司法解释将名誉权的侵害限定在“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4]并不认可这种行为构成对犯罪嫌疑人名誉权的侵害,但是对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伤害却是客观的存在。从此犯罪嫌疑人被媒体撕破面具,生活在报道的阴影下,很难再获得周围人的认同。
显然,审前案件信息的公开严重违反公平审判原则,并且对犯罪嫌疑人也造成严重伤害。但是,如果完全禁止审前案件信息公开,则又违背新闻及时原则,并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
从传统新闻学意义上说,及时性是指对新闻报道追踪新闻事实的效率的度量。新闻通常被人们视之为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这个“新近”是指该新闻事件总是在离发布时间或当下尽可能近的时刻发生。对于一些媒体来说及时通常意味着在刚才、当天、不久以前。对于新闻工作者而言,如果不能及时报道某一个新近发生的事实,也就意味着它还将错过下一班车——下一批新闻。新闻的及时性是新闻的第一要素,它最能体现新闻的相关性和有趣性。美国CNN有线电视新闻多采用直播形式,并以“抢独家新闻,我们就能击溃任何一家广播公司”作为出奇制胜的经营之道。[5]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公众知情权的不断进步,现代的新闻甚至在对新闻的及时性报道基础上要求全时化报道,以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向受众者提供尽可能多的资讯。刑事犯罪案件作为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本身具有极强的新闻效应,尤其是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更是如此。在追求独家新闻的驱动下,许多记者甚至深入作案现场,对案件进行全方位、深入的报道。显然,这样的报道是新闻传播学提倡的,同时也凭借报道的生动性和可接近性,能起到积极的法制宣传作用。如果完全禁止审前案件信息传播,那新闻的及时性将不复存在,这对新闻来说是致命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