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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辨析

  
  笔者以为,“期间复原”的本质是将临近期间届满之日被耽误的期间如数补足。故将《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称为“法定(期间)复原”更为贴切。运用“法定(期间)复原”的方法完全可以解决本节开始所提出的问题,即当职工起诉时,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间还有两天,法院审查应视为正当理由,当职工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复原其两天期间。故当该职工向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行政机关应予受理。

  
  据此,《征求意见稿》第七项可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或者其他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或者其他情形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耽误的期间(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起算。”

  
  结束语

  
  职工在伤亡事故发生后有两种索赔途径:一是申请工伤认定进而要求工伤赔偿,一旦认定工伤,即可得较高的赔偿,但其对期限要求较高;二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其时效可适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其期间一般长于或等于工伤认定申请期间,但其赔偿相应低一点。我国法律设立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职工尽快行使权利,便于主管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人认为,当职工在申请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工伤认定及保险待遇要求的,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而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工伤保险的诉讼请求[17],实践中也有此做法[18]。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诚然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不能因为职工个人过期未申请工伤认定而自然被剥夺;但职工无正当理由在申请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工伤认定及保险待遇要求,应视为其放弃了工伤保险待遇而选择了人身损害赔偿,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否则法律设置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制度将失去意义。笔者也希望《征求意见稿》能增加这一方面的内容,以减少纠纷的产生,降低职工维权的成本。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进行工伤认定的权力,同时也负有宣传工伤法律制度,督促用人单位或职工及时申报工伤的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应当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各种方式提示职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大限度的减少职工逾期申请工伤认定的现象,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

【作者简介】
詹文天,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任职。
【注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医疗保险司编:《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6页。原文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5月版,第1144页。
邹瑜、顾明总主编:《法学大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21页
同注3,第761页
同注1,第36至第37页。
本文只涉及消灭时效,不涉及取得时效。
可参看赵美丽不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2006)津高行终字第0012号,天津法院网,http://tj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915,访问时间2009年7月26日。
有的学者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导致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见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认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355页。还有的学者认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均能导致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见周启泉:《试论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兼谈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区别》,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也有的学者认为提起行政复议后又撤回的,不导致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见蔡小雪《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载于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359页。
也有学者提出要建立行政时效制度,但其行政时效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时间效力的规定,其目的是从时间上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必要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这里所说的时效与本文所讨论的消灭时效有着显著区别。有关行政时效制度的观点见戴桂洪著《行政法通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256页。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制度与诉讼时效中止制度有着重大区别,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制度突破了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中“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的规定,将其扩展到整个时效期间内。
见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lar&Gid=16862107 ,访问时间2009年7月26日。
见中国劳动咨询网,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12549.html,访问时间2009年7月26日。
同注1,第36至第37页
湛中乐、姜岸:《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之得失》原载《科技与法律》1999年第2期,转引自自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22768 ,访问时间2009年7月26日。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载于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栏目,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susong/node_2225.htm,访问时间2009年7月26日。
见《法律法规询问与答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6月版,第275页。
李建、阎宝卿主编:《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32页
陈瑜艳、裘靖飞:《申请工伤认定已超期 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担责》,中广网杭州7月10日消息,引自中国广播网,http://www.cnr.cn/2004news/society/200707/t20070710_504511282.html,访问时间200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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