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一方理当享有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利;而作为被告的一方则依照法律规定不享有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决定权。
5.对于三种不同类型的诉讼过程中,如果已经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存在不足或缺陷而需要重新鉴定的,也可以遵照上述情形进行重新鉴定;在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司法鉴定启动决定权与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确定权应当分配给不同的主体行使。
【作者简介】
姜南,法学硕士,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讲师。
【注释】何家弘主编,杜志淳、霍宪丹副主编,《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3页.
中央电视台,《社会记录》之“黄静案始末”,转引搜狐网新闻,2006-07-11。
http://news.sohu.com/20060711/n244205553.shtml
洪克菲,六次鉴定结果各异 黄静案律师斥责“多头鉴定”,中国青年报,2004-12-28。
李建强,悲情尸检─黄静案遗体解剖鉴定侧记,豆瓣网新闻,2007-06-28。
http://www.douban.com/subject/discussion/1074657/
张方,从两种鉴定类型的比较看我国司法鉴定委托权的归属,人民检察,2000年第7期,第20页。
张卫平,鉴定的启动机制与程序正义,法制日报, 2005-08-06,第三版“法治前沿”栏目。
何家弘,证据调查(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336页。
邱兴华在2006年平7月14夜一次杀害了10人;在邱兴华特大杀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刘锡伟请求对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进行司法鉴定;但司法机关没有就邱兴华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结果遭到了与知名法学教授贺卫方、何兵、龙卫球、何海波、周泽等式逻辑人的质疑。参见曹晶晶 华璐璐,邱兴华做不做司法鉴定关乎程序正义,新快报,2006-12-04。
“福建严晓玲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司法鉴定结论不相信而引发的社会事件。福州闽清女子严晓玲2008年2月11日离奇死亡,福建警方鉴定其为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然而,严晓玲之母林秀英坚持认为其女儿是被强奸致死,并多次上访,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参见张彩林,福州警方通报闽清严晓玲死亡事件调查过程,中国新闻网,2009-06-24。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06-24/1748015.shtml
杨郁娟,程序理念与司法鉴定制度重构,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5期,第16页。
无论是从中国的司法鉴定历史还是西方的司法鉴定历史,最早进行司法鉴定的都是司法侦查人员,最早的司法鉴定都是应用在刑事案件侦查领域。有学者认为中国最早的司法鉴定技术就是在伤害案件、杀人案件侦查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壮大的,如周朝的“勘伤验创”(即对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伤情的鉴定);《唐律疏议.诈伪》的相关记载更是被看作唐代的法医鉴定技术的反映。而西方国家最早的司法鉴定技术则是集中在人身识别技术(identifaction)上,这也是与刑事案件侦查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如十九世纪始于巴黎警察局的人身测量法、伦敦的指纹鉴别技术等。参见吴维蓉主编,刑事物证技术学,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第12页;于尔根.托瓦尔德,19--20世纪西方要案侦破纪实(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5-94页。
《
行政诉讼法》第
1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这里借用了那个关于分蛋糕程序的经典案例。分蛋糕只能由一人用刀去切,为了实现程序正义,则由一人切蛋糕;但同时规定切蛋糕的人只能在其他人选择了蛋糕后领取剩余的一块,从而保证他在切蛋糕时尽可能公平地切蛋糕。在民事诉讼中,将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决定权赋予一方当事人,则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确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