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学术理论研究中为大多数学者所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行使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时依然存在许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我国司法鉴定启动制度设计的思考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不完善而引发的种种问题已经得到了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重视;在解决当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所存在问题的对策方面却依然徘徊在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之间或对其进行简单的修正。司法实践证实,这些简单的选择或修正都无助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所引发问题的最终、彻底的解决;因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作为司法制度的组织部分,必须能够适应无数的三种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等社会事实,必须能够调整那些忽略个体差异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群体与当事人群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能够无需因具体案件事实不同、当事人不同作较大幅度的修改。这需要在设计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之前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进行重新审视。
(一)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重新审视
司法鉴定是指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来对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问题进行鉴别、判断与认定。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精密,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诉讼中的一些问题只有那些具有专业知识与专门技能的人才能解读;因此,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都需要借助那些具有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人才能够正确解读案件中所涉及到的问题进而了解(理解)案情。从司法鉴定的发展史来看,最早在司法工作中应用鉴定手段的,是司法侦查机关。司法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确定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损伤情况、杀人案件中的死亡原因,以及为了通过指纹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都需要运用专门的科学知识或专业技能;直到今天,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依然将“鉴定”作为侦查机关的一种侦查措施或方法。
但是,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社会的结构出现了变迁;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与个人主体意识(也即权利意识)不断加强,其中的城市化与工业化改变了人们传统生活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匿名化与疏远化;传统熟人社会里的纠纷调解机制逐渐让位于司法诉讼调解机制,从而出现了各类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或居高不下的现象。在这种宏大社会文化背景下,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出现了由“重刑轻民”向“重民轻刑”转化的趋势,不如说是民事纠纷类案件增多、其速度大大超过了刑事案件数量增速的结果。与此同时,各类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也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增多。
一方面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多,导致司法鉴定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另一方面各类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数量也随着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法庭技术而不再坚持作为侦查措施或方法,从而消褪了其神秘的光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一些非依靠门技术或专业技能才能解读或诠释的问题时,当事人与司法侦查机关一样都会想到去借助于具有专门科学知识或专业技能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对于司法侦查机关在诉讼中利用司法鉴定的一些不合理作法、或阻止当事人利用司法鉴定技术的作法,作为普通人的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也敢于而且也能够无视司法侦查机关的权威与脸面去对其公正性进行评头论足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