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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造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思考

  
  2.在该案的其他诉讼阶段,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律师聘请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参与鉴定,但由于检材等都由侦查机关所保管,从而增加了律师参与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的成本,这种在客观上影响了律师使用司法鉴定程序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极性的现象,从司法制度角度而言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该案所暴露出来的“5次尸检、6次死亡鉴定”问题,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与现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中关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不完善不无相关。为了解决多头鉴定、反复鉴定、不同的鉴定结论相互冲突的问题,既需要完善司法鉴定的方法与标准,更需要通过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来解决。

  
  二、关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理论研究领域中的争议

  
  在当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研究领域,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已经成为许多学者所关注的热点。在研究方法方面,众多司法鉴定理论研究领域与实务方面的专家学者都重视对西方国家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方面成熟理论与有益实践经验的学习与借鉴,他们在研究方法上也充分注意到定性研究与理性分析等方法的运用,注重对司法机关、当事人等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权利(权力)与义务的合理分配;但是,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依靠理性分析就能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需要从组织行为科学的角度来合理界定司法机关、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与辩护律师等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的权利(权力)与义务,并在使之制度化与原则化的同时也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一)当前关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方面的几种不同学术观点。关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方面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职权主义模式(即由司法机关启动司法鉴定决定权),另一种是当事人主义模式(即由双方当事人享有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决定权);国内学者在如何借鉴西方国家关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方面仍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坚持职权主义模式。这种观点坚持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决定权与鉴定机构的确定权由司法机构来行使。如中国政法大学张方教授认为,“将委托鉴定权赋予当事人的做法,弊大于利,不应采用”,但是可以“给当事人以司法鉴定申请权;但这种申请是否被司法人员采纳,则完全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自由意志,当事人的申请并不具有任何约束司法人员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则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模式。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认为,“不管是哪一种诉讼,其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裁判者的中立性,可以说裁判者的中立性是程序正义的底线,没有裁判者的中立,就不谈不上诉讼或审判的程序正义性,也就无所谓结果的正当性。”为了保障程序的正义,张卫平教授主张将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原则上交给当事人”、“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确定,应当交由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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