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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自诉立法建议

  
  三、立案证据不足的程序救济办法

  
  正如经过上面论述到情况,被害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法院应予驳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样会导致互相扯皮的现象发生。

  
  首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检、法三家的分工负责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中没有侦查权,所以在立案之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公安机关内部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所作出的内部依据,同其它案卷材料一样不能随意交给当事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调取的主要证据应该是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结论,通过适当的程序才能转送到人民法院。

  
  最后,在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要想取得具有说服力的鉴定结论,必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侦查机关的内设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结论不是司法证据。

  
  四、不立案的轻伤害上访案件的防范

  
  前面论及的仅持有伤情鉴定结论,缺乏事实成立的直接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严格适用了刑诉法的规定,值得肯定。问题是出了法院门还有没有合适的解决办法救济受害人,防止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公安机关应该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职责,作为既是治安管理机关,又是侦查机关的公安局,当刑事案件证据不足时,要把侦查、调查、取证工作放到首位,这不仅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还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的神圣职责。对一些轻微的从犯或非主要的侵害者应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不要一律按照刑法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防止激发新的群体报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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