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赔偿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取决于侵权行为本身,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实施手段、方式、影响范围等具体情节。理论上,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统一的原则,不应因侵权主体不同而在民事侵权和国家侵权上分别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但实际中,
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确定与选择既受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又受传统观念的左右,所以又不能完全适用民法中的责任原则。为此,许多国家的国家赔偿在原有的基础上逐步推用公平原则、无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等原则来弥补不足。如法国在司法赔偿领域实行无过错原则辅之以过错原则。德国在刑事赔偿中实行无过错原则兼顾公平原则等。至此,笔者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也应在违法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采用公平原则来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与标准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采用什么方式,依据什么标准等问题都将直接影响到国家与受害人权益。在我国现行《
国家赔偿法》中只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精神抚慰方式,笔者基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认为,对国家造成的精神损害责任承担方式在原有的基础上必须引入金钱和其他物质赔偿,才能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方式应以物质赔偿为主,非物质赔偿为辅。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道歉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和标准。但笔者认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只能作为物质赔偿的随附义务,赔偿应以物质金钱方式为主,先确定物质赔偿再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以上方式。
(2)在赔偿标准上,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赔偿标准可分为抚慰性原则,和抚慰性原则加惩罚性原则两种,后者在故意或重大过错时适用,赔偿的金额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比如交通事故赔偿所控制的十万元以内的标准之内由法官裁量。对于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况,则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违法程度和社会影响来划分等级,参照具体侵权情节、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时间、危害结果、赔偿能力等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