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工伤私权争议,还是工伤行政争议,都没有必要在工伤争议里挑一个环节出来设定工伤行政认定、复议和诉讼程序。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设置不变的情况下,对工伤争议可作以下处理: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因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属工伤有争议的,对这些法律事实的审查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一并解决即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裁决驳回申诉请求;经审查认为属于工伤的,一并对工伤赔偿作出裁决。不服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裁决结果的,可再在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不必对工伤认定环节另作行政复议或诉讼等规定。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依不同情形处理:
1、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对工伤有异议的,可由职工或用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再到行政诉讼。由职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如用人单位对工伤也有异议的,列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和诉讼。对此在《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中加以规定即可,将是否属于工伤的审查和保险待遇的支付同案一并处理,不必分案处理。
2、如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无异议仅用人单位有异议的,属私权争议,以上述第一种办法解决。
三、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对职工受到的伤害,如用人单位认为是工伤,但职工认为不是工伤,主张以普通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的,职工一方可直接到法院起诉解决。如用人单位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的,法院中止审理,待仲裁结果出来后再并案处理。
取消工伤认定的现行程序性规定,避免劳民伤财的折腾,是时候了。
【作者简介】
成尉冰,男,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刑法、民法等专业委员会及发展战略和律师文化建设等专门委员会的委员,首届佛山市优秀律师,首批佛山市法律援助专家顾问,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理事。
【注释】见《工伤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监督》一文:《中国社会劳动保障报》2006年6月19日。
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3页。
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5页。
经树人:《前置性的工伤事故认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广州法律网》,2006年1月29日。
见王鑫、程行岷:《突破常规模式,依法促成和解》,《人民法院法院报》2006年8月28日第4版。
见《中国法律教育网》,2003年10月29日。
见张晓丽:《用人单位的举证不能排除因工受伤的可能》,《人民法院法院报》2006年8月21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