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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典型条款的几点思考

  

  非政府组织“第19条”制定的《信息自由示范法》对其“执法性免除”在写法上有些不同。它规定政府机关作为临界事项,可以“拒绝表明其是否持有某项记录”以及“拒绝提交信息”,如果提供此信息会或可能会严重伤害:(a)预防或侦破犯罪;(b)逮捕或起诉犯罪人;(c)行使司法权力;(d)分摊或收缴税收或关税;(e)移民管制业务;或(f)公共机关对民事或刑事程序或根据任何法规采取的规制行动是否得当的评估。[16]


  

  执法信息的例外反映了问责制及透明度与保护重要的警察及规制性调查及防止犯罪行动的保密性之间矛盾利益的极为复杂的平衡。特别是警察活动往往是政府对公众争议最多的影响点。[17]尽管公众可以接受其基本前提,这一豁免范围很可能成为公众持续审视和检测的对象。


  

  中国法律如何对待这几项免予公开的情况


  

  如前所述,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14条中仅确认了三种免予公开的一般性情况,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仅有这三种免予公开的规定使得政府官员在拒绝公开似乎不属于这三类、但可能属于“讨论过程中信息”或“执法信息”的豁免免予公开的信息,或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未予明确的另一项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信息时,难以证明自己的做法是正确的。这种情况很可能最终导致公众不满并影响他们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本身的信任。


  

  在中国,许多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前通过的地方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包括了上述三项免予公开。例如2004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0条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中规定免予公开: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18]


  

  然而,这些免予公开的条款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修改而从最后定稿中删除。[19]还有类似情况,例如,2005年《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第7条中原本包括了类似的讨论过程中信息、执法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豁免,但在2008年《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中被删除。[20]


  

  不过有趣的是,有些在《政府公开信息条例》颁布之后通过的实施细则却包括了一些或全部纳入这些上述的、国际上接受的免予公开的情况。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第7条中规定免予公开与“国家税务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国家审计署在其《审计署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第11条中也包括了类似例外。遗憾的是,这些……


  

  本文讨论了世界各地信息公开法律中普遍规定的、建议中国可能可以作为国家政策予以采用的另外三个免予公开的情况:“讨论过程中信息的豁免”、“执法信息的豁免”和根据其他法律须保密信息的豁免。中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以前的一些地方已有执行这三项豁免情况的经验,并且有许多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中国可以有效地考虑通过一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正案》或在公开的行政指导中采用纳入的免予公开情况,从而允许在国家级别法规正式采用之前进行一些地方和部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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