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典型条款的几点思考

  

  鉴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公开要求的不确定性,就那些不应该公开的信息种类和信息不予公开的政策原因给政府官员和公众以更多的指导便更为重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只有三种类别的信息免予公开:“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与世界上几乎所有信息开放制度所规定的免除公开条件十分相似,尽管在写法上有些细微差别。例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中写的不是免予公开“国家机密”,而是免予公开“为了国防或外交政策的利益予以保密的信息”。


  

  本文讨论世界各地信息公开法律中规定的信息免予公开的其它三个普遍例外[5],着重讨论所谓“讨论过程中信息的豁免”(deliberative exemption),以及中国可以如何考虑借鉴。可以通过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正案,或一项对公众公开的行政指导,并允许在正式通过修正案之前进行某些试点实验。


  

  根据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


  

  世界各地信息公开法律中关于免予公开的一个普遍例外是根据其它法律对信息保密。根据中国法律,这一常理性原则可能已在暗示之中而无须专门提及。但最好能在信息公开法律中将此写明。此外,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外,其它包含信息保密规定的相关中国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要求公务员保守工作秘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要求对某些财政信息予以保密的银行法及其他法律。


  

  在一些国家,新的信息公开法律对公开的规定意在使优先于某些现存的法律或下级规定。在中国,鉴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具有一部法律的地位,如能澄清其有关公开的条款与其他法律,以及有出现矛盾的潜在可能的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之间的关系,可能对避免理解混乱或纠纷十分有益。


  

  免予公开政府讨论过程中的信息


  

  另一种免予公开的普遍例外涉及政府在规章或决定形成之前反映内部讨论过程、特别是各种意见和想法的文件。对这些文件免予公开的作法有时被称为“机关内和机关间通信免予公开”[6],在美国也常被称为“讨论过程中信息的豁免”或“讨论过程中信息的特权”。这一例外的社会政策目标涉及如何平衡政府问责制与保障政府机关内制定政策和规章的一个创造性坦诚机制的合理运作。[7]


  

  对此类信息免予公开背后的理论是自由和坦率的内部讨论有益于政府的决策,但如果政府官员和顾问认为内部辩论及初步想法和意见可能会公诸于众并受到公开质疑时,讨论就可能不会完全坦诚。免予对决定前提议、意见和建议公开可以保护下属畅所欲言,保护希望避免过早公开拟议政策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保护公众避免因未成定论的想法而造成的思想混乱。[8]


  

  这样,一个行政机关官员与另一个行政机关官员之间、或同一行政机关两名官员之间交流的备忘录、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可以受到保护免予公开,只要这些通信或通信的某些部分属咨询性、且不包括行政机关赖以做出决定或行使职权的信息。例如,由工作人员准备的、可能被机关首脑采纳或不采纳的意见无须公开。在美国,行政机关掌控的由外部专家或其他受托人准备的和包括其建议的报告也可以免予公开,理论是这些由政府聘用的顾问的职能与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职能无区别。[9]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